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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对他的《逻辑哲学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前提的直接和延伸的攻击。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通过组合出现在其中的名字来描绘可能情形。在《哲学研究》中,他通过攻击一种更加广泛的症候群推翻了这种观点。《逻辑哲学论》坚持认为每个句子都说了准确的东西,这样它在每种可能情形中的真假都是确定的,否则它就根本不表达任何思想。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则力图证明,那是对语言和思想的一种狭隘理解,不足以解释我们大部分实际的对话、写作和思考。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试图证明,赋予词语意义的不是我们的语言中隐藏的几个简单符号和复杂的世界中隐藏的几个简单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而是我们对这些实际语言的词语的公开使用。维特根斯坦证明了我们想要的意义和理解绝不是相伴的心理过程。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东西,它作为一个隐藏的或内在的意义领域是完全独立于公共语言的。维特根斯坦用以证明实际并非如此的著名论证被称为“私人语言论证”。
第三部分:文本阅读
一、奥古斯丁的图画
关于语言“本质的图画”是:语言中的词语是命名对象的,而句子是这些名称的组合。
所有关于语言的哲学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要为词语(和包含它们的句子)的意义给出统一的解释。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a)它们赋予语言哪一种统一性,以及(b)它们把哪些东西当作真正的“名字”。
(a)若语言中的每个词都是命名对象的,则每个词的共同之处有三个选项:(i)它们都有同样的功能;(ii)它们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入的;或者(iii)它们的意义都是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东西。
(b)有的理论将统一性的解释应用到自然语言(比如英语):自然语言中的语言表达式具有统一的功能或者是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入的。另外一些理论承认自然语言的表达通常没有理论所假设的那种统一性,但主张这种统一性可以通过对语言的分析而被揭示出来。
在《哲学研究》的第1—64节中,维特根斯坦攻击了各种兼有符合(a)和(b)描述的立场的理论。他一开始考虑的是自然语言,但是从《哲学研究》第39节以后就转向讨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将语言限定为“经过分析的”语言,那么符合(a)描述的某些观点也许就能得到辩护。
维特根斯坦的很多例子都涉及非常简单的语言或者语言操作。维特根斯坦将这些微语言叫作“语言游戏”。他也用“语言游戏”来表示这些语言以及那些通常引起话语或因话语导致的行动。
1.功能统一性
是什么诱使我们认为所有的词语都有统一的运作方式呢?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有一种特定的解释:无论是写出来的语言表达还是口头说出的表达都具有统一的外表,这就让它们看起来好像具有同样的获得意义的方式。
维特根斯坦也有一个一般性的解释:产生这种想象的倾向与推动着科学探索的倾向总是一致的,即想要找出一种单一的解释理论来统一截然不同的现象的冲动。
洛克认为,词语的主要目的是命名人的观念(私人的心理印象),这些观念掌控着人们如何将词语应用到外在对象上,它们充当着与外在对象相比对的模板。
2.直指
哲学家设想日常语言中存在着另一种统一性:词语是通过直指被学会的,教你这个词语的人在他念到这个词时会指着或者以其他方式指向这个词的指称对象。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过分关注很小的一类表达造成的结果。
直指的定义在任何一种情形下都能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去理解。一个直指定义要成功,学习者必须已经准备好“以正确的方式接受”,他如何“接受”这个定义可以在他如何使用被定义的这个词中看出来。
我们在使用“意义”这个词的大部分情形中,它可以被这样定义:一个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一个名称的意义有时可以通过指向那个名称的承担者得到解释。
对此定义的反对者会说,学习者要“以正确的方式接受”“那是‘红’”这个句子的直指定义,他就要在直指定义进行的同时注意被指向物体的颜色,无论他当时或以后如何使用那个词。
反对这种观点的重要一点不是我们关注颜色时的经验在各个维度上实际的多样性,关键在于人们能够正确地接受那个定义,同时可能甚至没有任何感觉。
维特根斯坦认为,为了使直指定义成功,学习者必须已经学会某种语言,因而没有哪个学习者能完全依靠直指。
孩子可能得具备直指定义无法赋予的一些技能才可以进入学习场景。他必须预先具有一种相似性标尺。这样的标尺是前语言的。
我们语言中的很多表达不能仅仅通过直指学会,而不必借助更多的语言能力。
3.直接指称论
“所有的词语都是名称”对语言施加的第三种统一性是:所有的词语都指称对象,那个对象穷尽了词语的意义,只要两个词语有相同的指称,那么事实上它们就具有相同的意义。
(1)在日常语言中
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这个词如果用来指词语“对应”的东西,那么名称的意义和名称的承担者就被混淆了。他假定指称关系只能存在于名称和某个与之同时存在的东西之间。
日常语言中没有承担者的语言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2)在《逻辑哲学论》中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对现实做出了明确的论断:如果有一个思想,那么任何一种可能情形要么使其为真要么使其为假。
宇宙是由对象组成的。我们世界所有可能的情形就是所有现实对象存在的情形。这些对象都是简单的。一个思想通过描述简单对象的某些可能的组合方式描述了一种可能情形:这些可能的组合方式就是事态。思想描述事态的方式从本质上说是图画式的。它由代表着构成事态的对象的名字组成,名字的意思就是它所指称的东西,名字的组合方式描绘了被命名的对象的可能组合方式。
日常语言隐藏了我们用它们来表达的思想的结构。只有通过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我们才有可能揭示思想的准确内容,完全分析过的句子的元素与思想的构成要素是完全对应的。
日常语言中的名字在分析中被消除了。这让维特根斯坦可以在早期著作中主张:经过分析的句子的所有元素是恰好意指他们所指称对象的表达式。而日常语言或非分析的语言并非如此。
(3)简单性
维特根斯坦说,谈绝对意义上的简单和复杂是毫无意义的。或许我们可以把《逻辑哲学论》体系当中的“简单”理解成“不可毁灭”。但我们不知道从什么意义上能说殊相或共相是不可毁灭的。
“为了让一个实际的思想或描述有意义地说出反事实情形的事,反事实情形中就必须存在某个东西,以便让这个思想或描述是有意义的”这一假设不成立。
说“存在乌贼墨的色样”如果有意义则为真,当然不等于说那个乌贼墨的色样必然存在。那说的只是关于陈述所用的那种语言的前提假设。
(4)分析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指出,《逻辑哲学论》设想的分析所得到的结果是否真的与它操作的对象具有同样的意义并不清楚;它并没有更明显地揭示出意义。
维特根斯坦开始只否认了:分析能让你早已有之却未加分析的语句所表达的思想更清晰。
维特根斯坦隐含地假设了语句的意义也是其在语言中的用法,其中命令的“用法”包含了当有人遵守这个命令时所做的事情。
如果可能情形中根本没有什么会成为与这些句子相关的对象,思想如何还能是关于可能情形的。这个问题不只与陈述句相关,对于问句和命令句也同样会有。
《逻辑哲学论》的辩护者会得出结论:你不能因为经过分析的命令和未经分析的命令有不同的用法而批评我。因为这并不表明经过分析的内涵和未经分析的内涵不一样。
针对分析提出的另一条反驳思路是:在将思想的各组成部分分离的时候,是否有什么关键的东西是思想不可能丢掉的。
“又红又黄的星形”的经验经过分析,可能在他的语言中会表示成TS,其中“S”表示星形而“T”表示复杂的“又红又黄”的色彩经验。将他的经验描述翻译成“RYS”或者“R*YS”并不成立,因为那样就会让“黄色”早已是经验的一部分,但是他可能在仔细审视下注意到黄色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一直都是他经验的一部分。
“简单对象”超出了分析的范围,而不是像你能从《逻辑哲学论》中得到的那样。
要区分代表简单对象的词语和代表复杂对象的词语,就要看它们在语言中的作用,而不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形而上学复杂性或复合型
4.“句子是名称的组合”
维特根斯坦认为,人类语言本质的特殊图画是:语言中的词语是命名对象的,而句子是这些名称的组合。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思想是有内涵的命题,而一个命题只能有一个内涵,它描绘着一种可能情形,而且一个命题只有按照逻辑分解,才能是一种可能情形的图画。
一个命题是复合的,即是由其他语言表达式组合而成的,那它就要和其他命题有共同的语义意义。
《哲学研究》第2节中的任何一个句子都不与其他任何句子有共同的语义意义。从《逻辑哲学论》的观点来看,这一定属于日常语言隐蔽了它要表达的思想的结构那种情况。
只要一个人努力弄清楚他在陈述某事时到底伴随着什么东西,他就会发现其实根本没有伴随的心理过程发生。
说你意指一个句子是复合的,并不是描述某个伴随着言说行为的内在过程,而是将那个句子与你当时使用的那种语言中的其他句子作比较。
我们渴望解释《逻辑哲学论》中命题可以传达新的东西这一事实。只有我们假定理解一个命题意味着把握了某种复合的东西,因而也就把握了那些命题的元素的排布可以表达什么,我们才能解释理解某些特定命题的能力会唤醒理解一整套其他命题的能力。
我们需要的思想概念是一个理论概念,我们接受它仅仅是因为它所解释的行为方面的素材。这并不是说人类就是这样的,而是说它是不是这样属于经验问题。
因为我们不能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我们称之为指向形状(相对于指向颜色)的身体动作,我们说有一个精神的活动与这些词语相对应。凡是我们的语言暗示有一个实体存在而又没有的地方:我们就想说,有一个精神存在。
参考文献: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阿迈徳,《导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摘要: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对他的《逻辑哲学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前提的直接和延伸的攻击。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通过组合出现在其中的名字来描绘可能情形。在《哲学研究》中,他通过攻击一种更加广泛的症候群推翻了这种观点。《逻辑哲学论》坚持认为每个句子都说了准确的东西,这样它在每种可能情形中的真假都是确定的,否则它就根本不表达任何思想。而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则力图证明,那是对语言和思想的一种狭隘理解,不足以解释我们大部分实际的对话、写作和思考。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试图证明,赋予词语意义的不是我们的语言中隐藏的几个简单符号和复杂的世界中隐藏的几个简单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而是我们对这些实际语言的词语的公开使用。维特根斯坦证明了我们想要的意义和理解绝不是相伴的心理过程。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东西,它作为一个隐藏的或内在的意义领域是完全独立于公共语言的。维特根斯坦用以证明实际并非如此的著名论证被称为“私人语言论证”。
第三部分:文本阅读
一、奥古斯丁的图画
关于语言“本质的图画”是:语言中的词语是命名对象的,而句子是这些名称的组合。
所有关于语言的哲学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要为词语(和包含它们的句子)的意义给出统一的解释。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a)它们赋予语言哪一种统一性,以及(b)它们把哪些东西当作真正的“名字”。
(a)若语言中的每个词都是命名对象的,则每个词的共同之处有三个选项:(i)它们都有同样的功能;(ii)它们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入的;或者(iii)它们的意义都是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东西。
(b)有的理论将统一性的解释应用到自然语言(比如英语):自然语言中的语言表达式具有统一的功能或者是以同样的方式被引入的。另外一些理论承认自然语言的表达通常没有理论所假设的那种统一性,但主张这种统一性可以通过对语言的分析而被揭示出来。
在《哲学研究》的第1—64节中,维特根斯坦攻击了各种兼有符合(a)和(b)描述的立场的理论。他一开始考虑的是自然语言,但是从《哲学研究》第39节以后就转向讨论这样一种观点:如果将语言限定为“经过分析的”语言,那么符合(a)描述的某些观点也许就能得到辩护。
维特根斯坦的很多例子都涉及非常简单的语言或者语言操作。维特根斯坦将这些微语言叫作“语言游戏”。他也用“语言游戏”来表示这些语言以及那些通常引起话语或因话语导致的行动。
1.功能统一性
是什么诱使我们认为所有的词语都有统一的运作方式呢?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有一种特定的解释:无论是写出来的语言表达还是口头说出的表达都具有统一的外表,这就让它们看起来好像具有同样的获得意义的方式。
维特根斯坦也有一个一般性的解释:产生这种想象的倾向与推动着科学探索的倾向总是一致的,即想要找出一种单一的解释理论来统一截然不同的现象的冲动。
洛克认为,词语的主要目的是命名人的观念(私人的心理印象),这些观念掌控着人们如何将词语应用到外在对象上,它们充当着与外在对象相比对的模板。
2.直指
哲学家设想日常语言中存在着另一种统一性:词语是通过直指被学会的,教你这个词语的人在他念到这个词时会指着或者以其他方式指向这个词的指称对象。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过分关注很小的一类表达造成的结果。
直指的定义在任何一种情形下都能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去理解。一个直指定义要成功,学习者必须已经准备好“以正确的方式接受”,他如何“接受”这个定义可以在他如何使用被定义的这个词中看出来。
我们在使用“意义”这个词的大部分情形中,它可以被这样定义:一个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一个名称的意义有时可以通过指向那个名称的承担者得到解释。
对此定义的反对者会说,学习者要“以正确的方式接受”“那是‘红’”这个句子的直指定义,他就要在直指定义进行的同时注意被指向物体的颜色,无论他当时或以后如何使用那个词。
反对这种观点的重要一点不是我们关注颜色时的经验在各个维度上实际的多样性,关键在于人们能够正确地接受那个定义,同时可能甚至没有任何感觉。
维特根斯坦认为,为了使直指定义成功,学习者必须已经学会某种语言,因而没有哪个学习者能完全依靠直指。
孩子可能得具备直指定义无法赋予的一些技能才可以进入学习场景。他必须预先具有一种相似性标尺。这样的标尺是前语言的。
我们语言中的很多表达不能仅仅通过直指学会,而不必借助更多的语言能力。
3.直接指称论
“所有的词语都是名称”对语言施加的第三种统一性是:所有的词语都指称对象,那个对象穷尽了词语的意义,只要两个词语有相同的指称,那么事实上它们就具有相同的意义。
(1)在日常语言中
维特根斯坦认为,“意义”这个词如果用来指词语“对应”的东西,那么名称的意义和名称的承担者就被混淆了。他假定指称关系只能存在于名称和某个与之同时存在的东西之间。
日常语言中没有承担者的语言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2)在《逻辑哲学论》中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思想对现实做出了明确的论断:如果有一个思想,那么任何一种可能情形要么使其为真要么使其为假。
宇宙是由对象组成的。我们世界所有可能的情形就是所有现实对象存在的情形。这些对象都是简单的。一个思想通过描述简单对象的某些可能的组合方式描述了一种可能情形:这些可能的组合方式就是事态。思想描述事态的方式从本质上说是图画式的。它由代表着构成事态的对象的名字组成,名字的意思就是它所指称的东西,名字的组合方式描绘了被命名的对象的可能组合方式。
日常语言隐藏了我们用它们来表达的思想的结构。只有通过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我们才有可能揭示思想的准确内容,完全分析过的句子的元素与思想的构成要素是完全对应的。
日常语言中的名字在分析中被消除了。这让维特根斯坦可以在早期著作中主张:经过分析的句子的所有元素是恰好意指他们所指称对象的表达式。而日常语言或非分析的语言并非如此。
(3)简单性
维特根斯坦说,谈绝对意义上的简单和复杂是毫无意义的。或许我们可以把《逻辑哲学论》体系当中的“简单”理解成“不可毁灭”。但我们不知道从什么意义上能说殊相或共相是不可毁灭的。
“为了让一个实际的思想或描述有意义地说出反事实情形的事,反事实情形中就必须存在某个东西,以便让这个思想或描述是有意义的”这一假设不成立。
说“存在乌贼墨的色样”如果有意义则为真,当然不等于说那个乌贼墨的色样必然存在。那说的只是关于陈述所用的那种语言的前提假设。
(4)分析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指出,《逻辑哲学论》设想的分析所得到的结果是否真的与它操作的对象具有同样的意义并不清楚;它并没有更明显地揭示出意义。
维特根斯坦开始只否认了:分析能让你早已有之却未加分析的语句所表达的思想更清晰。
维特根斯坦隐含地假设了语句的意义也是其在语言中的用法,其中命令的“用法”包含了当有人遵守这个命令时所做的事情。
如果可能情形中根本没有什么会成为与这些句子相关的对象,思想如何还能是关于可能情形的。这个问题不只与陈述句相关,对于问句和命令句也同样会有。
《逻辑哲学论》的辩护者会得出结论:你不能因为经过分析的命令和未经分析的命令有不同的用法而批评我。因为这并不表明经过分析的内涵和未经分析的内涵不一样。
针对分析提出的另一条反驳思路是:在将思想的各组成部分分离的时候,是否有什么关键的东西是思想不可能丢掉的。
“又红又黄的星形”的经验经过分析,可能在他的语言中会表示成TS,其中“S”表示星形而“T”表示复杂的“又红又黄”的色彩经验。将他的经验描述翻译成“RYS”或者“R*YS”并不成立,因为那样就会让“黄色”早已是经验的一部分,但是他可能在仔细审视下注意到黄色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一直都是他经验的一部分。
“简单对象”超出了分析的范围,而不是像你能从《逻辑哲学论》中得到的那样。
要区分代表简单对象的词语和代表复杂对象的词语,就要看它们在语言中的作用,而不是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形而上学复杂性或复合型
4.“句子是名称的组合”
维特根斯坦认为,人类语言本质的特殊图画是:语言中的词语是命名对象的,而句子是这些名称的组合。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认为,思想是有内涵的命题,而一个命题只能有一个内涵,它描绘着一种可能情形,而且一个命题只有按照逻辑分解,才能是一种可能情形的图画。
一个命题是复合的,即是由其他语言表达式组合而成的,那它就要和其他命题有共同的语义意义。
《哲学研究》第2节中的任何一个句子都不与其他任何句子有共同的语义意义。从《逻辑哲学论》的观点来看,这一定属于日常语言隐蔽了它要表达的思想的结构那种情况。
只要一个人努力弄清楚他在陈述某事时到底伴随着什么东西,他就会发现其实根本没有伴随的心理过程发生。
说你意指一个句子是复合的,并不是描述某个伴随着言说行为的内在过程,而是将那个句子与你当时使用的那种语言中的其他句子作比较。
我们渴望解释《逻辑哲学论》中命题可以传达新的东西这一事实。只有我们假定理解一个命题意味着把握了某种复合的东西,因而也就把握了那些命题的元素的排布可以表达什么,我们才能解释理解某些特定命题的能力会唤醒理解一整套其他命题的能力。
我们需要的思想概念是一个理论概念,我们接受它仅仅是因为它所解释的行为方面的素材。这并不是说人类就是这样的,而是说它是不是这样属于经验问题。
因为我们不能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我们称之为指向形状(相对于指向颜色)的身体动作,我们说有一个精神的活动与这些词语相对应。凡是我们的语言暗示有一个实体存在而又没有的地方:我们就想说,有一个精神存在。
参考文献: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阿迈徳,《导读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