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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最近区里一些目的很明显的小号发帖,有必要科普一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高”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空间进行了司法解释上的定性。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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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高”在2013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空间进行了司法解释上的定性。根据该解释的规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