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坟地变猪圈,爱新觉罗后裔怒告村民,村民:大清早就亡了
皇室坟地变猪圈,爱新觉罗后裔怒告村民,村民:大清早就亡了
皇室坟地变猪圈,爱新觉罗后裔怒告村民,村民:大清早就亡了
皇室坟地变猪圈,爱新觉罗后裔怒告村民,村民:大清早就亡了
QQ空间
微博
微信扫一扫分享
这些回帖亮了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违建的跟大不大清有啥关系
违建的跟大不大清有啥关系
谁家墓地也不能这样搞,实属缺德
谁家墓地也不能这样搞,实属缺德
这逼太坏了,签了协议拿了钱,然后又反悔,多半是想坐地起价,真的坏。
这逼太坏了,签了协议拿了钱,然后又反悔,多半是想坐地起价,真的坏。
什么土地证?1955年早就村民集体hauler,土地全部收归集体了、
什么土地证?1955年早就村民集体hauler,土地全部收归集体了、
土地集体化,使用权还是可以归个人的,上海就有很多建筑物都是旧社会传下来的,也没见把使用权收回去。更何况她这个有证的。
土地集体化,使用权还是可以归个人的,上海就有很多建筑物都是旧社会传下来的,也没见把使用权收回去。更何况她这个有证的。
她有土地证的怎么也被人占了,村里把土地承包给陈本身就是非法的吧?更别说还有文物文化保护的可能性。
她有土地证的怎么也被人占了,村里把土地承包给陈本身就是非法的吧?更别说还有文物文化保护的可能性。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法官认为,按照恒焱等人的说法,很久之前,墓地就曾经埋葬了爱新觉罗家族的后裔,但专家经过检测后发现,这块土地上没有发现历史上形成的墓群。
从专业的角度判断,目前墓地尚存的坟墓,都是1999年之后迁移形成的。
1997年,我国曾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建造殡葬设施和家族墓地。如果有家族墓地,应该迁到指定地点,或者深埋在地下。
诸如爱新觉罗后裔的坟墓,在地面上留有坟头,并不符合规范。爱新觉罗后裔在土地上建造家族坟墓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1999年,针对墓地使用情况,恒焱同陈全林签订了协议,这一协议不符合规范,自然不具有强制性,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是以,恒焱控诉陈全林不遵守协议的要求被驳回。
法官认为,按照恒焱等人的说法,很久之前,墓地就曾经埋葬了爱新觉罗家族的后裔,但专家经过检测后发现,这块土地上没有发现历史上形成的墓群。
从专业的角度判断,目前墓地尚存的坟墓,都是1999年之后迁移形成的。
1997年,我国曾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建造殡葬设施和家族墓地。如果有家族墓地,应该迁到指定地点,或者深埋在地下。
诸如爱新觉罗后裔的坟墓,在地面上留有坟头,并不符合规范。爱新觉罗后裔在土地上建造家族坟墓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1999年,针对墓地使用情况,恒焱同陈全林签订了协议,这一协议不符合规范,自然不具有强制性,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是以,恒焱控诉陈全林不遵守协议的要求被驳回。
庭审中,恒焱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此后,该墓地一直由爱新觉罗家族使用至今。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全林。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全林在1999年签订的合同,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爱新觉罗族人表示不同意该判决,但是否上诉需商量后再定。
庭审中,恒焱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此后,该墓地一直由爱新觉罗家族使用至今。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全林。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全林在1999年签订的合同,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爱新觉罗族人表示不同意该判决,但是否上诉需商量后再定。
无论叫啥,都不能在人家坟上这样。
无论叫啥,都不能在人家坟上这样。
这逼太坏了,签了协议拿了钱,然后又反悔,多半是想坐地起价,真的坏。
这逼太坏了,签了协议拿了钱,然后又反悔,多半是想坐地起价,真的坏。
看完采访就知道不是这个陈有林的问题,陈有林是合法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当时陈有林以养猪为生,原告让陈有林拆掉猪圈相当于断了陈有林的收入,后面补偿3W和每年2K就相当于猪圈的租金。
但北京的房价大家都懂,几年后房价飞涨,一年2K的租金对陈有林来说就是血亏,他后面自己盖了房子出租每月能有2W收入,一年收入就有将近25W。一边是一年2K的收入,一边是一年25W的收入,只要不是傻子都应该明白该选那边。
原告当初有签订土地协议,但后面经过政策变更,当地村委会不认这个协议,并通过合法手续将土地给予陈有林。原告应该去告的是村委会而不是陈有林。
看完采访就知道不是这个陈有林的问题,陈有林是合法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当时陈有林以养猪为生,原告让陈有林拆掉猪圈相当于断了陈有林的收入,后面补偿3W和每年2K就相当于猪圈的租金。
但北京的房价大家都懂,几年后房价飞涨,一年2K的租金对陈有林来说就是血亏,他后面自己盖了房子出租每月能有2W收入,一年收入就有将近25W。一边是一年2K的收入,一边是一年25W的收入,只要不是傻子都应该明白该选那边。
原告当初有签订土地协议,但后面经过政策变更,当地村委会不认这个协议,并通过合法手续将土地给予陈有林。原告应该去告的是村委会而不是陈有林。
本朝1951年的证
扯大清就是欲盖弥彰
本朝1951年的证
扯大清就是欲盖弥彰
这个陈什么玩意儿的,真是缺了大德!
这个陈什么玩意儿的,真是缺了大德!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穷山恶水出刁民
穷山恶水出刁民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看过这新闻,记得好像人家后人是给过钱的
这视频里不都说了好多遍了,每年两千
这视频里不都说了好多遍了,每年两千
她有土地证的怎么也被人占了,村里把土地承包给陈本身就是非法的吧?更别说还有文物文化保护的可能性。
她有土地证的怎么也被人占了,村里把土地承包给陈本身就是非法的吧?更别说还有文物文化保护的可能性。
什么土地证?1955年早就村民集体hauler,土地全部收归集体了、
什么土地证?1955年早就村民集体hauler,土地全部收归集体了、
看完采访就知道不是这个陈有林的问题,陈有林是合法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当时陈有林以养猪为生,原告让陈有林拆掉猪圈相当于断了陈有林的收入,后面补偿3W和每年2K就相当于猪圈的租金。但北京的房价大家都懂,几年后房价飞涨,一年2K的租金对陈有林来说就是血亏,他后面自己盖了房子出租每月能有2W收入,一年收入就有将近25W。一边是一年2K的收入,一边是一年25W的收入,只要不是傻子都应该明白该选那边。原告当初有签订土地协议,但后面经过政策变更,当地村委会不认这个协议,并通过合法手续将土地给予陈有林。原告应该去告的是村委会而不是陈有林。
看完采访就知道不是这个陈有林的问题,陈有林是合法从村委会得到的土地,当时陈有林以养猪为生,原告让陈有林拆掉猪圈相当于断了陈有林的收入,后面补偿3W和每年2K就相当于猪圈的租金。
但北京的房价大家都懂,几年后房价飞涨,一年2K的租金对陈有林来说就是血亏,他后面自己盖了房子出租每月能有2W收入,一年收入就有将近25W。一边是一年2K的收入,一边是一年25W的收入,只要不是傻子都应该明白该选那边。
原告当初有签订土地协议,但后面经过政策变更,当地村委会不认这个协议,并通过合法手续将土地给予陈有林。原告应该去告的是村委会而不是陈有林。
其实就是村委会那边的问题,完整的视频下来,村委会完全不顾这种坟地或者祖屋将土地承包或者分发给个人本身就是违反土地法的。我叔公他们以前分土地的时候,上面有坟地都要一块一块去找后人同意并且签字之后才能动图,而且同意之后还要迁坟。我叔公他们当时盖房子的时候基本上都找到这些坟地的主人签了字,只有一个墓地因为找不到人至今还留着,就在他家前院旁边而且空了好大一块。当时没人通知村委会也不敢分,这村委会操作属实离谱。
其实就是村委会那边的问题,完整的视频下来,村委会完全不顾这种坟地或者祖屋将土地承包或者分发给个人本身就是违反土地法的。我叔公他们以前分土地的时候,上面有坟地都要一块一块去找后人同意并且签字之后才能动图,而且同意之后还要迁坟。我叔公他们当时盖房子的时候基本上都找到这些坟地的主人签了字,只有一个墓地因为找不到人至今还留着,就在他家前院旁边而且空了好大一块。当时没人通知村委会也不敢分,这村委会操作属实离谱。
她有土地证的怎么也被人占了,村里把土地承包给陈本身就是非法的吧?更别说还有文物文化保护的可能性。
她有土地证的怎么也被人占了,村里把土地承包给陈本身就是非法的吧?更别说还有文物文化保护的可能性。
这就叫历史遗留问题。。。我爷爷有一条街的店铺。我姥爷过长江捐了好几条商船和十几条枪。后来都不是我家的了。不过我不抱怨啥。我是衷心拥护这个新中国。可能在村里是地主,但去上海看到洋人得缩着。看到日本人要叫太君的屈辱日子不想过。
这就叫历史遗留问题。。。我爷爷有一条街的店铺。我姥爷过长江捐了好几条商船和十几条枪。后来都不是我家的了。不过我不抱怨啥。我是衷心拥护这个新中国。可能在村里是地主,但去上海看到洋人得缩着。看到日本人要叫太君的屈辱日子不想过。
谁家墓地也不能这样搞,实属缺德
谁家墓地也不能这样搞,实属缺德
经济利益太大了,顾不得道德了
经济利益太大了,顾不得道德了
法官认为,按照恒焱等人的说法,很久之前,墓地就曾经埋葬了爱新觉罗家族的后裔,但专家经过检测后发现,这块土地上没有发现历史上形成的墓群。
从专业的角度判断,目前墓地尚存的坟墓,都是1999年之后迁移形成的。
1997年,我国曾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建造殡葬设施和家族墓地。如果有家族墓地,应该迁到指定地点,或者深埋在地下。
诸如爱新觉罗后裔的坟墓,在地面上留有坟头,并不符合规范。爱新觉罗后裔在土地上建造家族坟墓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1999年,针对墓地使用情况,恒焱同陈全林签订了协议,这一协议不符合规范,自然不具有强制性,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是以,恒焱控诉陈全林不遵守协议的要求被驳回。
法官认为,按照恒焱等人的说法,很久之前,墓地就曾经埋葬了爱新觉罗家族的后裔,但专家经过检测后发现,这块土地上没有发现历史上形成的墓群。
从专业的角度判断,目前墓地尚存的坟墓,都是1999年之后迁移形成的。
1997年,我国曾经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建造殡葬设施和家族墓地。如果有家族墓地,应该迁到指定地点,或者深埋在地下。
诸如爱新觉罗后裔的坟墓,在地面上留有坟头,并不符合规范。爱新觉罗后裔在土地上建造家族坟墓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1999年,针对墓地使用情况,恒焱同陈全林签订了协议,这一协议不符合规范,自然不具有强制性,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是以,恒焱控诉陈全林不遵守协议的要求被驳回。
跟集体流转过来的土地可以建2000平米平房?
跟集体流转过来的土地可以建2000平米平房?
穷山恶水出刁民
这是在北京,应该是王爷陵,不是河北的东陵西陵。
这人盖房子盖了2000平,早就发财了
这是在北京,应该是王爷陵,不是河北的东陵西陵。
这人盖房子盖了2000平,早就发财了
md,别人祖坟都扒了,过份了
md,别人祖坟都扒了,过份了
其实就是拆迁的事儿,陈开始修房子的时候估计也是开始知道这里要拆迁了,想方设法的想占快地皮拿拆迁款。
其实就是拆迁的事儿,陈开始修房子的时候估计也是开始知道这里要拆迁了,想方设法的想占快地皮拿拆迁款。
庭审中,恒焱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此后,该墓地一直由爱新觉罗家族使用至今。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全林。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全林在1999年签订的合同,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爱新觉罗族人表示不同意该判决,但是否上诉需商量后再定。
庭审中,恒焱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彭真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此后,该墓地一直由爱新觉罗家族使用至今。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全林。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全林在1999年签订的合同,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爱新觉罗族人表示不同意该判决,但是否上诉需商量后再定。
陈全林流转来的土地建了2000平的平房,这也可以?
陈全林流转来的土地建了2000平的平房,这也可以?
但是她手里的证已经作废了
但是她手里的证已经作废了
那也不是这个姓陈的,应该是村委会的
那也不是这个姓陈的,应该是村委会的
挖你家的可以吗??
挖你家的可以吗??
我代表他答应了
我代表他答应了
全部回帖
上海匡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沪B2-20211235 沪ICP备2021021198号-6 Copyright ©2021 KUANGHUI All Rights Reserved. 匡慧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