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看见的大家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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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黑哟黑(24级)楼主2022-05-18 12:00:41发布于广东
朋友圈看见的大家认同吗哟黑哟黑 发表在步行街主干道 https://bbs.hupu.com/topic-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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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本来就已经被其他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要再次声明

这些条款本来就已经被其他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要再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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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无需重复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我认为相比于直接无效,拥有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本就享有冠姓权,所谓的冠姓奖励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第六十四条,这些情形本就是民法典中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其重复立法,不如改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传统思维
第六十七条,无论是否在所述的时间内,出轨都应该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虽未列举,但我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六条,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此类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无须重复

第二十三条,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无需重复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我认为相比于直接无效,拥有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本就享有冠姓权,所谓的冠姓奖励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第六十四条,这些情形本就是民法典中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其重复立法,不如改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传统思维
第六十七条,无论是否在所述的时间内,出轨都应该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虽未列举,但我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六条,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此类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无须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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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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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建议,没有十年脑溢血写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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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因为跟母姓就是为女拳做贡献,当然得奖励,如果只是平权,那是女权,奖励没得

因为跟母姓就是为女拳做贡献,当然得奖励,如果只是平权,那是女权,奖励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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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合理,毕竟都是犯罪行为

挺合理,毕竟都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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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本来就已经被其他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要再次声明

这些条款本来就已经被其他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要再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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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建议,没有十年脑溢血写不出

这建议,没有十年脑溢血写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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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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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有点扯,除了六十七条,哪条不符合男方权益了,还有女方一直都有冠姓权,为毛要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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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法律规定小孩子一定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姓的,写这个的是法盲吗?

就没有法律规定小孩子一定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姓的,写这个的是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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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法律规定小孩子一定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姓的,写这个的是法盲吗?

就没有法律规定小孩子一定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姓的,写这个的是法盲吗?

好像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名字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上户口好像是叫欧阳狗蛋都没事

好像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名字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上户口好像是叫欧阳狗蛋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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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是在搞笑吧?法律早就规定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需要再强调?

第三十四条是在搞笑吧?法律早就规定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需要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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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名字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上户口好像是叫欧阳狗蛋都没事

好像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名字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上户口好像是叫欧阳狗蛋都没事

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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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虎扑JRO12345678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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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夫妇同姓的不是要赚麻了

夫妇同姓的不是要赚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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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挺乐意保障女性权益的,现在看到这种的,直接默认打拳,正常女性不会闲的没事发这种东西。

以前我挺乐意保障女性权益的,现在看到这种的,直接默认打拳,正常女性不会闲的没事发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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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qijitang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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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有点扯,除了六十七条,哪条不符合男方权益了,还有女方一直都有冠姓权,为毛要有奖励

这不是有点扯,除了六十七条,哪条不符合男方权益了,还有女方一直都有冠姓权,为毛要有奖励

六十七条在民法婚姻家庭编已经写的明明白白

六十七条在民法婚姻家庭编已经写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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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希望法律能把女对男也算作强奸罪,不要只是猥亵罪

我只希望法律能把女对男也算作强奸罪,不要只是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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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无需重复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我认为相比于直接无效,拥有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本就享有冠姓权,所谓的冠姓奖励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第六十四条,这些情形本就是民法典中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其重复立法,不如改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传统思维
第六十七条,无论是否在所述的时间内,出轨都应该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虽未列举,但我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六条,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此类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无须重复

第二十三条,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无需重复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我认为相比于直接无效,拥有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本就享有冠姓权,所谓的冠姓奖励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第六十四条,这些情形本就是民法典中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其重复立法,不如改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传统思维
第六十七条,无论是否在所述的时间内,出轨都应该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虽未列举,但我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六条,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此类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无须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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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浓眉你硬一点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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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合理,毕竟都是犯罪行为

挺合理,毕竟都是犯罪行为

图中的建议,民法、刑法基本上都覆盖了,不能说她不知道的法律就不存在吧?

图中的建议,民法、刑法基本上都覆盖了,不能说她不知道的法律就不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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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隔壁家的老陈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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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法律规定小孩子一定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姓的,写这个的是法盲吗?

就没有法律规定小孩子一定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姓的,写这个的是法盲吗?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只有三中例外:1.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扶养人的姓氏 3.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理由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只有三中例外:1.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扶养人的姓氏 3.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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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孤玊慕容阿伟罗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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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无需重复第二十四条,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我认为相比于直接无效,拥有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本就享有冠姓权,所谓的冠姓奖励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第六十四条,这些情形本就是民法典中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其重复立法,不如改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传统思维第六十七条,无论是否在所述的时间内,出轨都应该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虽未列举,但我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第八十六条,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此类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无须重复

第二十三条,在民法典和刑法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无需重复
第二十四条,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我认为相比于直接无效,拥有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本就享有冠姓权,所谓的冠姓奖励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第六十四条,这些情形本就是民法典中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与其重复立法,不如改变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传统思维
第六十七条,无论是否在所述的时间内,出轨都应该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虽未列举,但我认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十六条,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此类行为有了相应的规定,无须重复

好回复[虎扑表情-这就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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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虎扑JRO12345678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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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请注意是农村地区

请注意是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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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虎扑JRO12345678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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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第三十四条,随母姓为啥要奖励???

因为跟母姓就是为女拳做贡献,当然得奖励,如果只是平权,那是女权,奖励没得

因为跟母姓就是为女拳做贡献,当然得奖励,如果只是平权,那是女权,奖励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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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朋友圈看见的大家认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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