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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做法本身就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这个你有疑问
我没疑问,当然不属于违法行为了,
吴亦凡涉嫌强奸,当然是他的隐私,但是我告诉不知道这件事的朋友,就违法了?
实际上侵犯隐私,要符合很多具体要件的
不是会使用百度就能当法官的
每年被公示处分的大学生成千上万,有一例高校被判侵权没有?
学校的做法本身就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这个你有疑问
我没疑问,当然不属于违法行为了,
吴亦凡涉嫌强奸,当然是他的隐私,但是我告诉不知道这件事的朋友,就违法了?
实际上侵犯隐私,要符合很多具体要件的
不是会使用百度就能当法官的
每年被公示处分的大学生成千上万,有一例高校被判侵权没有?
你私下里谈八卦和学校公告公布个人隐私是一个意思?
这都搞不清楚区别就浪费时间打那么多字了
可能你的百度的广告里给了你比众多律师更专业的看法了
为了你我还特意去“百度”一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尽管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旧属于三名同学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等,其属于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学校公示信息中的“姓名”+“学校”+“学院”+“专业”+“学号”+“嫖娼被行政拘留”,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识别出唯一的自然人,因而毫无疑问,复旦大学未将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便张榜公告的行为侵犯了三位同学的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教育部部门规章,复旦大学校规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二者规定均不能与《民法典》相冲突。所以,即使3名同学嫖娼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复旦大学也不能仅仅根据校内规定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别说张榜公开他人信息,这一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很是不妥。
一言以蔽之,我们需要对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同样,我们也要对用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惩戒违法行为说不。
你私下里谈八卦和学校公告公布个人隐私是一个意思?
这都搞不清楚区别就浪费时间打那么多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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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你我还特意去“百度”一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尽管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旧属于三名同学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等,其属于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学校公示信息中的“姓名”+“学校”+“学院”+“专业”+“学号”+“嫖娼被行政拘留”,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识别出唯一的自然人,因而毫无疑问,复旦大学未将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便张榜公告的行为侵犯了三位同学的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教育部部门规章,复旦大学校规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二者规定均不能与《民法典》相冲突。所以,即使3名同学嫖娼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复旦大学也不能仅仅根据校内规定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别说张榜公开他人信息,这一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很是不妥。
一言以蔽之,我们需要对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同样,我们也要对用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惩戒违法行为说不。
开不开除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社会影响。现在问题是情节不恶劣的那个5日拘留的按照教育部规定就是没达到开除的标准,复旦不能自己把标准提高,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另外,如果大家觉得应该开除,那么可以跟自己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反应,或者直接跟教育部写信建议扩大适用开除处罚的行为范围。
开不开除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考虑社会影响。现在问题是情节不恶劣的那个5日拘留的按照教育部规定就是没达到开除的标准,复旦不能自己把标准提高,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另外,如果大家觉得应该开除,那么可以跟自己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反应,或者直接跟教育部写信建议扩大适用开除处罚的行为范围。
开不开除和法制没关系吧,有的组织没违反法律也能开除
开不开除和法制没关系吧,有的组织没违反法律也能开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文都说了情结较轻的处罚标准,那不就是情节有轻重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都说了情结较轻的处罚标准,那不就是情节有轻重吗?
那原文也没说情节严重的情况啊,其它法条有的就有“较重”,“严重”表述,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PC就没有“情节严重”一说,凭啥15天的律师又说可以认为情节严重。还有啥要叫“性质恶劣”啊,学校认为PC都“性质恶劣”可不可以。法律用语,不同于一般语言,这些牵涉到一个人前途命运,不得掰扯清楚嘛。
那原文也没说情节严重的情况啊,其它法条有的就有“较重”,“严重”表述,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PC就没有“情节严重”一说,凭啥15天的律师又说可以认为情节严重。还有啥要叫“性质恶劣”啊,学校认为PC都“性质恶劣”可不可以。法律用语,不同于一般语言,这些牵涉到一个人前途命运,不得掰扯清楚嘛。
你私下里谈八卦和学校公告公布个人隐私是一个意思?
这都搞不清楚区别就浪费时间打那么多字了
可能你的百度的广告里给了你比众多律师更专业的看法了
为了你我还特意去“百度”一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尽管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旧属于三名同学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等,其属于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学校公示信息中的“姓名”+“学校”+“学院”+“专业”+“学号”+“嫖娼被行政拘留”,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识别出唯一的自然人,因而毫无疑问,复旦大学未将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便张榜公告的行为侵犯了三位同学的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教育部部门规章,复旦大学校规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二者规定均不能与《民法典》相冲突。所以,即使3名同学嫖娼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复旦大学也不能仅仅根据校内规定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别说张榜公开他人信息,这一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很是不妥。
一言以蔽之,我们需要对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同样,我们也要对用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惩戒违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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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搞不清楚区别就浪费时间打那么多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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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你我还特意去“百度”一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尽管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旧属于三名同学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等,其属于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学校公示信息中的“姓名”+“学校”+“学院”+“专业”+“学号”+“嫖娼被行政拘留”,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识别出唯一的自然人,因而毫无疑问,复旦大学未将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便张榜公告的行为侵犯了三位同学的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教育部部门规章,复旦大学校规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二者规定均不能与《民法典》相冲突。所以,即使3名同学嫖娼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复旦大学也不能仅仅根据校内规定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别说张榜公开他人信息,这一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很是不妥。
一言以蔽之,我们需要对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同样,我们也要对用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惩戒违法行为说不。
说再多也没有,除非有判例
在中国的高校处分的正常程序都是公示
每年被公示的多了去 并没有一例因为公示学生处分被判侵权的
全中国的都错了 就你对吗
隐私侵权被认定要符合很多具体的要件,学法律还要看司法解释和判例,不能只看法条
公示可以说不妥,违不违法还得听法官的,不妥和违法不能混淆
说再多也没有,除非有判例
在中国的高校处分的正常程序都是公示
每年被公示的多了去 并没有一例因为公示学生处分被判侵权的
全中国的都错了 就你对吗
隐私侵权被认定要符合很多具体的要件,学法律还要看司法解释和判例,不能只看法条
公示可以说不妥,违不违法还得听法官的,不妥和违法不能混淆
说再多也没有,除非有判例
在中国的高校处分的正常程序都是公示
每年被公示的多了去 并没有一例因为公示学生处分被判侵权的
全中国的都错了 就你对吗
隐私侵权被认定要符合很多具体的要件,学法律还要看司法解释和判例,不能只看法条
公示可以说不妥,违不违法还得听法官的,不妥和违法不能混淆
说再多也没有,除非有判例
在中国的高校处分的正常程序都是公示
每年被公示的多了去 并没有一例因为公示学生处分被判侵权的
全中国的都错了 就你对吗
隐私侵权被认定要符合很多具体的要件,学法律还要看司法解释和判例,不能只看法条
公示可以说不妥,违不违法还得听法官的,不妥和违法不能混淆
就事论事都做不到,还全中国都错,就你对
弟弟,咱就不谈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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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懂别人说的什么意思再来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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