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优先选择权是一个程序概念,商业行为中并不存在优先选择权这个概念。
我估计你想说的是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基于对标的物的物权。但前者并没有商品的物权(有案例,A抢了B特价酒,被判侵权,但法院给的是一个不存在的价值收益占有,下次可能换理由,但A确实会赢)。
而之所以,先喝后付被广泛讨论就是因为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在超市购物的前提下,商品合同何时签订(因为在法律角度看,这不存在司法困境,连道德困境都没有。)
如果把商品标签看成邀约邀请,那么把商品拿到购物车看成要约,结账是承诺加签订,之前物权在超市,提前喝是非恶意占有,结账是赔偿。(不结账是恶意占有,偷盗)
如果把商品标签看成要约,商品拿到车里就是承诺,放回去是撤销,承诺后,物权在超市,但用益物权在顾客。顾客提前喝是把合同变成不可撤销合同。
如果超市真的不接受提前喝,只需要在显眼处明文禁止。这个禁止就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用益物权中特殊规定了物权范围)。这个情况下再提前喝就是恶意占有(偷盗)。
然而优先选择权是一个程序概念,商业行为中并不存在优先选择权这个概念。
我估计你想说的是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基于对标的物的物权。但前者并没有商品的物权(有案例,A抢了B特价酒,被判侵权,但法院给的是一个不存在的价值收益占有,下次可能换理由,但A确实会赢)。
而之所以,先喝后付被广泛讨论就是因为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在超市购物的前提下,商品合同何时签订(因为在法律角度看,这不存在司法困境,连道德困境都没有。)
如果把商品标签看成邀约邀请,那么把商品拿到购物车看成要约,结账是承诺加签订,之前物权在超市,提前喝是非恶意占有,结账是赔偿。(不结账是恶意占有,偷盗)
如果把商品标签看成要约,商品拿到车里就是承诺,放回去是撤销,承诺后,物权在超市,但用益物权在顾客。顾客提前喝是把合同变成不可撤销合同。
如果超市真的不接受提前喝,只需要在显眼处明文禁止。这个禁止就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就是用益物权中特殊规定了物权范围)。这个情况下再提前喝就是恶意占有(偷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