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说,你们的无知和无下限超越了我的想象,那我问你,如果犯罪者的子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高,所以要区别对待,那么没犯过错的法官的子女是不是犯罪的可能性低,也要区别对待?那既然犯罪可能性上要区别,那学习能力、经商能力、管理能力高低的可能行要不要区别?如果子女应该被区别对待,那父母呢?兄弟呢?朋友呢?不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呢?换个角度,像你们这样的,也包括我,在社会中遇到犯罪分子亲属本身就可能会有抵触,那么从国家层面是应该鼓励,还是修正?是应该放大,还是应该消弭?你以为大多数国家都不主张连坐是因为不想减少犯罪?是因为这样只会激化内部矛盾,增加犯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