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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想,强奸犯在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听到强奸和杀人同罪,都是死刑,那么强奸犯很有可能感觉横竖都是死,不如把事做绝一点。这样就会造成危害结果扩大,这也是为什么立功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可以这么想,强奸犯在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听到强奸和杀人同罪,都是死刑,那么强奸犯很有可能感觉横竖都是死,不如把事做绝一点。这样就会造成危害结果扩大,这也是为什么立功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那如果一开始就是告诉你强奸就是死罪呢?这不就是立法的意义吗。不是为了事后惩罚,而是为了事前警告。我的意思从来都不是说要跟杀人同罪,但是犯罪成本低保护了罪犯却没有阻止犯罪,这是事实
那如果一开始就是告诉你强奸就是死罪呢?这不就是立法的意义吗。不是为了事后惩罚,而是为了事前警告。我的意思从来都不是说要跟杀人同罪,但是犯罪成本低保护了罪犯却没有阻止犯罪,这是事实
那如果一开始就是告诉你强奸就是死罪呢?这不就是立法的意义吗。不是为了事后惩罚,而是为了事前警告。我的意思从来都不是说要跟杀人同罪,但是犯罪成本低保护了罪犯却没有阻止犯罪,这是事实
那如果一开始就是告诉你强奸就是死罪呢?这不就是立法的意义吗。不是为了事后惩罚,而是为了事前警告。我的意思从来都不是说要跟杀人同罪,但是犯罪成本低保护了罪犯却没有阻止犯罪,这是事实
法律又不是一上来就是玩啥呢的,得从道德和法律中找到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开始告诉你杀人会判死刑还不是一样会有人杀人。假设所有犯罪处罚起步死刑,社会并不一定会比现在好
法律又不是一上来就是玩啥呢的,得从道德和法律中找到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开始告诉你杀人会判死刑还不是一样会有人杀人。假设所有犯罪处罚起步死刑,社会并不一定会比现在好
法律又不是一上来就是玩啥呢的,得从道德和法律中找到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开始告诉你杀人会判死刑还不是一样会有人杀人。假设所有犯罪处罚起步死刑,社会并不一定会比现在好
法律又不是一上来就是玩啥呢的,得从道德和法律中找到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开始告诉你杀人会判死刑还不是一样会有人杀人。假设所有犯罪处罚起步死刑,社会并不一定会比现在好
重申一遍,我的意思从来不是说qj一定要跟杀人同刑,但是在量刑上确实太低了。没人要求你一蹴而就,但是对于这样可以很轻松毁掉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犯罪是不是应该做些量刑上的改变呢?一开始就告诉你杀人还是会有人杀人所以干脆杀人也不要死刑了对吗?法律又不是玩啥呢
重申一遍,我的意思从来不是说qj一定要跟杀人同刑,但是在量刑上确实太低了。没人要求你一蹴而就,但是对于这样可以很轻松毁掉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犯罪是不是应该做些量刑上的改变呢?一开始就告诉你杀人还是会有人杀人所以干脆杀人也不要死刑了对吗?法律又不是玩啥呢
重申一遍,我的意思从来不是说qj一定要跟杀人同刑,但是在量刑上确实太低了。没人要求你一蹴而就,但是对于这样可以很轻松毁掉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犯罪是不是应该做些量刑上的改变呢?一开始就告诉你杀人还是会有人杀人所以干脆杀人也不要死刑了对吗?法律又不是玩啥呢
重申一遍,我的意思从来不是说qj一定要跟杀人同刑,但是在量刑上确实太低了。没人要求你一蹴而就,但是对于这样可以很轻松毁掉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犯罪是不是应该做些量刑上的改变呢?一开始就告诉你杀人还是会有人杀人所以干脆杀人也不要死刑了对吗?法律又不是玩啥呢
算了,别回了你
算了,别回了你
所以你的意思是死刑对杀人犯罪来说影响不大对吗
所以你的意思是死刑对杀人犯罪来说影响不大对吗
大,所以说,只要把强奸定为死罪,就没人敢强奸的说法不成立。
如果把强奸定位死罪,犯罪率会下降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肯定还会有强奸,这点你应该同意吧。但是,那时候的强奸犯铤而走险先奸后杀的可能性极大概率提高。
大,所以说,只要把强奸定为死罪,就没人敢强奸的说法不成立。
如果把强奸定位死罪,犯罪率会下降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肯定还会有强奸,这点你应该同意吧。但是,那时候的强奸犯铤而走险先奸后杀的可能性极大概率提高。
大,所以说,只要把强奸定为死罪,就没人敢强奸的说法不成立。如果把强奸定位死罪,犯罪率会下降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肯定还会有强奸,这点你应该同意吧。但是,那时候的强奸犯铤而走险先奸后杀的可能性极大概率提高。
大,所以说,只要把强奸定为死罪,就没人敢强奸的说法不成立。
如果把强奸定位死罪,犯罪率会下降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肯定还会有强奸,这点你应该同意吧。但是,那时候的强奸犯铤而走险先奸后杀的可能性极大概率提高。
中肯,其实我就是这个意思,这里的确是我表达的不够严谨。我的理解一直都是qj的成本太低了,而且立法要从现在开始,而不是等到事情已经一遍一遍发生了才开始讨论“我们是不是不该激怒罪犯,他们会狗急跳墙的”,应当让他们一开始就意识到犯这个罪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如果他们权衡”利弊“之后还是管不住自己打大头蒜,那就老实接受法律的惩罚。
中肯,其实我就是这个意思,这里的确是我表达的不够严谨。我的理解一直都是qj的成本太低了,而且立法要从现在开始,而不是等到事情已经一遍一遍发生了才开始讨论“我们是不是不该激怒罪犯,他们会狗急跳墙的”,应当让他们一开始就意识到犯这个罪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如果他们权衡”利弊“之后还是管不住自己打大头蒜,那就老实接受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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