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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见过一个类似的案件,青岛的,B对A恶意犯规造成A粉碎性骨折,一审判定B存在重大过失,赔偿20%,B认为法官不懂足球动作,不服上诉,二审判定B恶意犯规也属于犯规动作,B主观上没有致A骨折的意图,且A知晓足球本身具有危险性,所以B仅承担一般过失,撤销一审判决,判定B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后面是媒体的报道和总结,在本案中,激烈碰撞是足球运动的特点,利用身体优势取得竞技优势也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以“力度是否过大”来确定是否构成过失。事实上,即便是竞技规则中的犯规,也不能确定就是重大过失。何况,上场踢球就意味着即便知道有受伤的几率也自愿参与,属于自甘风险,应该有承担后果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