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孙杨而言,主检官杨冰柔是有“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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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qiaotww(50级)楼主2020-05-24 17:27:02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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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交警认识,有过节,然后交警查你酒驾,你可以砸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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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对主检官来说,孙杨也是有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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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孙杨服药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吗?先做一个假设:即使盐酸曲美他嗪真的是代谢调节剂(前边分析了,没有依据,不知道WADA为什么纳入),那么如果孙杨是为了不平等竞争服用,其服用之的目的就只有一个:服用了兴奋剂,用盐酸曲美他嗪(而且必须是大剂量的)排出兴奋剂或消散兴奋剂。如果是这样,那么孙杨应该是赛前大剂量服用,将兴奋剂排出。这样,在世界大赛、亚洲比赛上必然露出蛛丝马迹。可孙杨经历了WADA180次以上的药检,一次也没有发现。唯一一次“中招”是一次不太重要的国内比赛、我国自己查出来的,可他既然在国际比赛上不服、在国内比赛上用得着为了成绩服兴奋剂吗?不合逻辑。结论应该是:当然是为了治病,是在赛后或高强度训练后服用的。而且剂量小,是按照医嘱服用的,所以WADA莫说查180次,即使查980次也不违规。按2015年以后的规则,小剂量服用并不违规。

(三)孙杨服药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吗?先做一个假设:即使盐酸曲美他嗪真的是代谢调节剂(前边分析了,没有依据,不知道WADA为什么纳入),那么如果孙杨是为了不平等竞争服用,其服用之的目的就只有一个:服用了兴奋剂,用盐酸曲美他嗪(而且必须是大剂量的)排出兴奋剂或消散兴奋剂。如果是这样,那么孙杨应该是赛前大剂量服用,将兴奋剂排出。这样,在世界大赛、亚洲比赛上必然露出蛛丝马迹。可孙杨经历了WADA180次以上的药检,一次也没有发现。唯一一次“中招”是一次不太重要的国内比赛、我国自己查出来的,可他既然在国际比赛上不服、在国内比赛上用得着为了成绩服兴奋剂吗?不合逻辑。结论应该是:当然是为了治病,是在赛后或高强度训练后服用的。而且剂量小,是按照医嘱服用的,所以WADA莫说查180次,即使查980次也不违规。按2015年以后的规则,小剂量服用并不违规。

我们自己查出来的不算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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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公关费才拨下来?早干嘛去了,都快忘了这事的时候想起来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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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的律师为何要故意犯下如此重大的错误?智商正常的人都看得出来,这是蓄意的,孙杨完全不知情,他早该意识到自己被蒙蔽了。他的团队其实早就是被西方势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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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的律师为何要故意犯下如此重大的错误?智商正常的人都看得出来,这是蓄意的,孙杨完全不知情,他早该意识到自己被蒙蔽了。他的团队其实早就是被西方势力控制。





这是穿越了么?春节期间讨论烂了的话题又有人搬出来了,你说这证明只是诊疗医疗许可,而非针对兴奋剂检测,退一万步说有这个证,也不会让抽血的,因为此证必须在注册地才能行使职责,也就是说必须到该护士所在医院才能有效,哪怕是杭州本地护士也不能抽血,想拒检有一万种理由,只要法庭能认可就行,可惜没有。

这是穿越了么?春节期间讨论烂了的话题又有人搬出来了,你说这证明只是诊疗医疗许可,而非针对兴奋剂检测,退一万步说有这个证,也不会让抽血的,因为此证必须在注册地才能行使职责,也就是说必须到该护士所在医院才能有效,哪怕是杭州本地护士也不能抽血,想拒检有一万种理由,只要法庭能认可就行,可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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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复读机。你这句话其他人说了许多遍了。 【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 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具体内容不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WADA及《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条款 2.3 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ISTI 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孙杨方面认为,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本案的授权问题,并非是整体授权,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不是国际泳联,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同时,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也是错误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可以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但有关检查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应有例外。 由此可见,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当然,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而不用人手一份。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因为采样人员众多,无法一一标明,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看,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还在复读机。你这句话其他人说了许多遍了。

【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
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具体内容不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WADA及《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条款 2.3 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ISTI 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孙杨方面认为,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本案的授权问题,并非是整体授权,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不是国际泳联,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同时,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也是错误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可以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但有关检查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应有例外。

由此可见,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当然,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而不用人手一份。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因为采样人员众多,无法一一标明,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看,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你说怎么多就有道理了吗?还不是被判8年,字多就牛逼啊。你以为我会花几秒看你ds说的嘛?档次

你说怎么多就有道理了吗?还不是被判8年,字多就牛逼啊。你以为我会花几秒看你ds说的嘛?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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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问题:
孙杨和巴震事先知道尿检人员无资质吗?
在这里必须先批一下“事后瞎诸葛”:这次闹出了纠纷,WADA律师才搞了统计分析,整理出了资料,才承认IDTM进行了多少次采集、多少次没有什么样的质证,天下人才“都知道”采集公司原来是那么的不规范:团队屡屡没有二次授权,助手屡屡“无证上岗”。
但是,但是,
现在知道,并不等于原来就已经知道,更不等于“一直知道”。即使现在是“常识”,在以前也可能是“秘密”!!!
搞统计是律师、记者的职业,也只有WADA的律师才方便整理IDTM的资料。可孙杨的职业是运动员、巴震的职业是医生,他们的本职工作既不是统计、也不是法律,他们咋知道?(现在的“孙黑”,对孙杨要求太高了:必须是统计专业工作者,必须是法学专家)
如果早知道,2017年10月孙杨会“吃饱了撑的”去投诉主检官?
就拿这次药检来说,主检官有“前科”啊!可孙杨一开始也没有验看对方的团队资质、助手的个人资质啊!
在对方有“前科”的情况下,孙杨仍然是对方出示什么、自己看什么,完全就没有验看对方资质的意识,何况平常???
“逆来顺受”早已成为运动员的习惯了!
正如《孙杨并不是第一次质疑药检人员资质!》所说的那样,
如果没有“
诱因”,孙杨犯不着得罪人、何况得罪以后有可能给他“穿小鞋”的药检官啊!
上一次什么“诱因”?
主检官当时是助手,说话“冲”、挑衅性强,与孙杨发生了言语“摩擦”。孙杨问你咋这么“牛掰”?人家回答我是IDTM的。孙杨才说,我看看证件?对方拿不出来。孙杨才知道此事,觉得惊讶,才投诉。
这一次什么“诱因”?
尿检人员违规拍照,侵犯了运动员隐私,并且留下了有可能给运动员带来灭顶之灾的隐患!
如果是正规的采集机构派出的正规采集小组,是不应该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的。
加上主检官有“前科”,孙杨才质疑!
但是,网上有一些人在神化孙杨、巴震,似乎他们能掐会算、早已算出尿检官“无证上岗”乃至违规拍照。就连WADA、CAS也一口咬定“运动员经历了那么多次药检了,用不着药检人员告知也什么都知道”。
瞎扯!
WADA的规则那么复杂,直到现在仍然争论不休,孙杨又不是法学博导,平常又形成了逆来顺受的习惯,药检官的出示又经常草草了事,您说说看,运动员们除了对怎么抽血、怎么提取尿样熟悉外,对哪家采集公司来药检、每一家采集了多少次、过程中复杂的规则又能了解多少?

第四个问题:
孙杨和巴震事先知道尿检人员无资质吗?
在这里必须先批一下“事后瞎诸葛”:这次闹出了纠纷,WADA律师才搞了统计分析,整理出了资料,才承认IDTM进行了多少次采集、多少次没有什么样的质证,天下人才“都知道”采集公司原来是那么的不规范:团队屡屡没有二次授权,助手屡屡“无证上岗”。
但是,但是,
现在知道,并不等于原来就已经知道,更不等于“一直知道”。即使现在是“常识”,在以前也可能是“秘密”!!!
搞统计是律师、记者的职业,也只有WADA的律师才方便整理IDTM的资料。可孙杨的职业是运动员、巴震的职业是医生,他们的本职工作既不是统计、也不是法律,他们咋知道?(现在的“孙黑”,对孙杨要求太高了:必须是统计专业工作者,必须是法学专家)
如果早知道,2017年10月孙杨会“吃饱了撑的”去投诉主检官?
就拿这次药检来说,主检官有“前科”啊!可孙杨一开始也没有验看对方的团队资质、助手的个人资质啊!
在对方有“前科”的情况下,孙杨仍然是对方出示什么、自己看什么,完全就没有验看对方资质的意识,何况平常???
“逆来顺受”早已成为运动员的习惯了!
正如《孙杨并不是第一次质疑药检人员资质!》所说的那样,
如果没有“
诱因”,孙杨犯不着得罪人、何况得罪以后有可能给他“穿小鞋”的药检官啊!
上一次什么“诱因”?
主检官当时是助手,说话“冲”、挑衅性强,与孙杨发生了言语“摩擦”。孙杨问你咋这么“牛掰”?人家回答我是IDTM的。孙杨才说,我看看证件?对方拿不出来。孙杨才知道此事,觉得惊讶,才投诉。
这一次什么“诱因”?
尿检人员违规拍照,侵犯了运动员隐私,并且留下了有可能给运动员带来灭顶之灾的隐患!
如果是正规的采集机构派出的正规采集小组,是不应该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的。
加上主检官有“前科”,孙杨才质疑!
但是,网上有一些人在神化孙杨、巴震,似乎他们能掐会算、早已算出尿检官“无证上岗”乃至违规拍照。就连WADA、CAS也一口咬定“运动员经历了那么多次药检了,用不着药检人员告知也什么都知道”。
瞎扯!
WADA的规则那么复杂,直到现在仍然争论不休,孙杨又不是法学博导,平常又形成了逆来顺受的习惯,药检官的出示又经常草草了事,您说说看,运动员们除了对怎么抽血、怎么提取尿样熟悉外,对哪家采集公司来药检、每一家采集了多少次、过程中复杂的规则又能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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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对孙杨的要求是“即便孙杨认为采集人员的资质存在问题,
仍可以在提供检测样本后,使得完好的样本能够保留在检测机构中的同时再质疑采集人员资质”。
请注意:用词是“仍可以”而不是“必须”!!!
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孙杨质疑药检组资质、要求替换尿检人员的行为并没有违规!!!
那么,药检为什么流产???(流产了,自然也不存在血样问题了。因为药检作废,血样已经是废品)
显然,
主检官是关键人物!!!
可主检官偏偏与孙杨有过恩怨!
那么,这一“过节”对造成药检流产是否有影响、又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必须严肃、认真地作出合理评估!!!
CAS?仅仅认为主检官有资格参加采集,就回避了。
甚至屈从于WADA,不让主检官出庭质证!!!


CAS对孙杨的要求是“即便孙杨认为采集人员的资质存在问题,
仍可以在提供检测样本后,使得完好的样本能够保留在检测机构中的同时再质疑采集人员资质”。
请注意:用词是“仍可以”而不是“必须”!!!
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孙杨质疑药检组资质、要求替换尿检人员的行为并没有违规!!!
那么,药检为什么流产???(流产了,自然也不存在血样问题了。因为药检作废,血样已经是废品)
显然,
主检官是关键人物!!!
可主检官偏偏与孙杨有过恩怨!
那么,这一“过节”对造成药检流产是否有影响、又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必须严肃、认真地作出合理评估!!!
CAS?仅仅认为主检官有资格参加采集,就回避了。
甚至屈从于WADA,不让主检官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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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概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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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太长了,概括总结,国际反兴奋剂中心规则他们定,想干嘛就干嘛。

字太长了,概括总结,国际反兴奋剂中心规则他们定,想干嘛就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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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拉风的蓝凝 发表的:
只看此人

字太长了,概括总结,国际反兴奋剂中心规则他们定,想干嘛就干嘛。

字太长了,概括总结,国际反兴奋剂中心规则他们定,想干嘛就干嘛。

上有两层被吞掉了,虎p,这也跟百度一样搞屏蔽功能。

上有两层被吞掉了,虎p,这也跟百度一样搞屏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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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采集助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资质?相距不到一年,他们二人就发生了两次纠纷,两次都有采集助手“无证上岗”问题。如果不搞清楚,何谈公正断案?如果象某些“孙黑”们说的那样,采集助手不需要证书,那么1.上一次(2017年10月)孙杨投诉时,WADA为什么不回复?它为什么不告知孙杨“采集助手不需要证书”?为什么没有?2.WADA有如下规定:H.2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证书。H.5要求-认证、再认证和授权。H.5.1样本采集机构应建立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认证和再认证制度。H.5.2样本采集机构应确保样本采集人员已完成培训计划,并熟悉本《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包括适用第H.4.3.4条的情况下,在授予认证前,从不同国籍的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这些规定有效吗?如果废止了,那么从何时废止?从现在?还是从2018年9月4日晚?理由呢?在这里我问问“孙黑”们:你们清楚吗?如果不清楚,凭什么瞎起哄???WADA的规定白纸黑字,孙杨又专门投诉过。当时WADA不回复,现在药检流产了才说“不适用”,这才真正是“追溯性的论点”!

第三个问题:采集助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资质?相距不到一年,他们二人就发生了两次纠纷,两次都有采集助手“无证上岗”问题。如果不搞清楚,何谈公正断案?如果象某些“孙黑”们说的那样,采集助手不需要证书,那么1.上一次(2017年10月)孙杨投诉时,WADA为什么不回复?它为什么不告知孙杨“采集助手不需要证书”?为什么没有?2.WADA有如下规定:H.2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证书。H.5要求-认证、再认证和授权。H.5.1样本采集机构应建立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认证和再认证制度。H.5.2样本采集机构应确保样本采集人员已完成培训计划,并熟悉本《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包括适用第H.4.3.4条的情况下,在授予认证前,从不同国籍的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这些规定有效吗?如果废止了,那么从何时废止?从现在?还是从2018年9月4日晚?理由呢?在这里我问问“孙黑”们:你们清楚吗?如果不清楚,凭什么瞎起哄???WADA的规定白纸黑字,孙杨又专门投诉过。当时WADA不回复,现在药检流产了才说“不适用”,这才真正是“追溯性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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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问题:孙杨和主检官在药检时究竟谁处于强势地位???在西方媒体的“舆论围剿”中,把孙杨的地位拔的非常高。在它们的渲染中,似乎孙杨是“世界冠军”,因而在中国非常“牛”,全国人民都支持他,甚至那天晚上的保安也是他家的“佣人”,他看哪个人(比如说护士)不顺眼甚至可以送进监狱……这样,以主检官为首的药检组成员就变成了“小绵羊”,完全处于非常弱的弱者地位。其实我们都知道,孙杨虽然在西方人那里地位很高(这一点可思考,不可回避),但在中国,“世界冠军”太多了,大家早已出现“审美疲劳”、现在已经在“审丑”了,有个性的中国运动员聂卫平、刘翔、张国伟、古力、宁泽涛,哪一个不是都被舆论整得灰头灰脑的?孙杨一方举报护士异地执业,人家医院根本不予理会!至于那名保安,又哪里是孙杨家的佣人?不过是药检组和孙杨一方请来帮忙的一位路人(第三方)而已。而主检官有多牛?连IDTM经理Popa建议替换尿检人员都敢拒绝!这是“小绵羊”???西方法治有个理念:限制公权力。而本案WADA、主检官代表公权力。可CAS怎么做的?

第五个问题:孙杨和主检官在药检时究竟谁处于强势地位???在西方媒体的“舆论围剿”中,把孙杨的地位拔的非常高。在它们的渲染中,似乎孙杨是“世界冠军”,因而在中国非常“牛”,全国人民都支持他,甚至那天晚上的保安也是他家的“佣人”,他看哪个人(比如说护士)不顺眼甚至可以送进监狱……这样,以主检官为首的药检组成员就变成了“小绵羊”,完全处于非常弱的弱者地位。其实我们都知道,孙杨虽然在西方人那里地位很高(这一点可思考,不可回避),但在中国,“世界冠军”太多了,大家早已出现“审美疲劳”、现在已经在“审丑”了,有个性的中国运动员聂卫平、刘翔、张国伟、古力、宁泽涛,哪一个不是都被舆论整得灰头灰脑的?孙杨一方举报护士异地执业,人家医院根本不予理会!至于那名保安,又哪里是孙杨家的佣人?不过是药检组和孙杨一方请来帮忙的一位路人(第三方)而已。而主检官有多牛?连IDTM经理Popa建议替换尿检人员都敢拒绝!这是“小绵羊”???西方法治有个理念:限制公权力。而本案WADA、主检官代表公权力。可CAS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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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孙杨服药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吗?先做一个假设:即使盐酸曲美他嗪真的是代谢调节剂(前边分析了,没有依据,不知道WADA为什么纳入),那么如果孙杨是为了不平等竞争服用,其服用之的目的就只有一个:服用了兴奋剂,用盐酸曲美他嗪(而且必须是大剂量的)排出兴奋剂或消散兴奋剂。如果是这样,那么孙杨应该是赛前大剂量服用,将兴奋剂排出。这样,在世界大赛、亚洲比赛上必然露出蛛丝马迹。可孙杨经历了WADA180次以上的药检,一次也没有发现。唯一一次“中招”是一次不太重要的国内比赛、我国自己查出来的,可他既然在国际比赛上不服、在国内比赛上用得着为了成绩服兴奋剂吗?不合逻辑。结论应该是:当然是为了治病,是在赛后或高强度训练后服用的。而且剂量小,是按照医嘱服用的,所以WADA莫说查180次,即使查980次也不违规。按2015年以后的规则,小剂量服用并不违规。
(三)孙杨服药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吗?先做一个假设:即使盐酸曲美他嗪真的是代谢调节剂(前边分析了,没有依据,不知道WADA为什么纳入),那么如果孙杨是为了不平等竞争服用,其服用之的目的就只有一个:服用了兴奋剂,用盐酸曲美他嗪(而且必须是大剂量的)排出兴奋剂或消散兴奋剂。如果是这样,那么孙杨应该是赛前大剂量服用,将兴奋剂排出。这样,在世界大赛、亚洲比赛上必然露出蛛丝马迹。可孙杨经历了WADA180次以上的药检,一次也没有发现。唯一一次“中招”是一次不太重要的国内比赛、我国自己查出来的,可他既然在国际比赛上不服、在国内比赛上用得着为了成绩服兴奋剂吗?不合逻辑。结论应该是:当然是为了治病,是在赛后或高强度训练后服用的。而且剂量小,是按照医嘱服用的,所以WADA莫说查180次,即使查980次也不违规。按2015年以后的规则,小剂量服用并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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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律师没你懂?,比起在这抄别人的问题,建议去看看听证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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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复读机。你这句话其他人说了许多遍了。

【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
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具体内容不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WADA及《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条款 2.3 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ISTI 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孙杨方面认为,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本案的授权问题,并非是整体授权,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不是国际泳联,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同时,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也是错误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可以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但有关检查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应有例外。

由此可见,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当然,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而不用人手一份。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因为采样人员众多,无法一一标明,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看,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还在复读机。你这句话其他人说了许多遍了。

【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
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具体内容不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WADA及《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条款 2.3 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ISTI 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孙杨方面认为,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本案的授权问题,并非是整体授权,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不是国际泳联,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同时,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也是错误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可以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但有关检查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应有例外。

由此可见,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当然,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而不用人手一份。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因为采样人员众多,无法一一标明,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看,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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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则对事实的适用

在对ISTI 5.3.2、ISTI H.5.4解释后,再来看看ISTI 5.3.2、5.3.3条的规定,“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作为检查团队的整体授权十分荒唐。本案国际泳联是检查机构,IDTM是样本采集机构,检查机构(FINA)对样本采集机构(IDTM)授权不能替代样本采集机构(IDTM)给检查团队的授权,更不是整体授权了,因为检查团队根本没有样本采集派出机构(IDTM公司)的授权!本案中“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授权,只能证明对本次检查结果负责的单位是国际泳联(FINA),换句话来说,即是国际泳联主导的检查,IDTM只负责样本采集。然而,事实上检查团队没有样本采集机构(IDTM)的授权,是WADA方面致命的错误。(本段表述不接受任何反驳和解释,因为ISTI 5.3.2已经有明确规定,不明白的反复看十遍规定,再不明白的,请放弃阅读本文,谢谢)

至于IDTM说,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这也不能成为本案辩护的理由。运动员没有拒绝接受检测,只能说明他们选择了对检测团队的宽容和信赖,但绝不能证明IDTM的这种作法就是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5.5条规定“所有的检查都应按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实施”,作为WADA方面兴奋剂检查承包商的IDTM公司,理应遵循WADA制定的ISTI及各项规定,以违反ISTI条例规定的惯例来证明对孙杨的检查符合规定,纯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无赖做法。

WADA一方则坚持,(如果仲裁庭赞成孙杨方的论点),将形成“孙扬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检查制度将无法执行。如果我反过来说,仲裁庭赞成WADA方面的论点,是不是将形成“IDTM效应”呢?即主检官随便找个扫大街都可以给运动员采集血样和尿样?运动员的权利及个人隐私将无法保证。

WADA制定的《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相关条例,难道针对运动员的条款是强制性的,而针对检查机构、采样机构的条款就是非强制性的、指导性的?检查机构、采样机构可以肆意解释,甚至在执行中违反条例的规定,却要强迫运动员遵守?按照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来衡量,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但从ISTI的条款上来看,其规定显然是公平合理的,即对检查机构、采样机构、运动员等相关人员一视同仁。 问题是这好端端的“良法”,活生生地被IDTM公司执行成了“恶法”,对恶法执行的批评,如果不与直接的反抗相结合(仅靠事后投诉,孙杨在2017年因资质不全和行为不当曾经对本次检测主检官杨某某投诉过,根本没有什么作用),实际上意味着对恶法执行效力的承认。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查程序”(Tampering)。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采样人员没有资质和授权,孙杨方面不接受本次检查合理合法,属于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参见ISTI 2.3条例)。要说“干扰兴奋剂检查程序”,也是干扰兴奋剂检查的非法程序才对呀。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3.1 条“ 反兴奋剂组织对发生的兴奋剂违规负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反兴奋剂组织关于兴奋剂违规能否举出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据,使听证委员会据此深刻地认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并认可其违法性。 所有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均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低于无合理疑点的程度。条例规定受到兴奋剂违规指控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就其抗辩或提供的具体事实或情况进行举证时,其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的标准”规定,WADA方面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中,WADA方面的三位直接与检测相关的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作证和接受质证,其证言的效力有限,加上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完全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其败诉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了。
三、《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则对事实的适用

在对ISTI 5.3.2、ISTI H.5.4解释后,再来看看ISTI 5.3.2、5.3.3条的规定,“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作为检查团队的整体授权十分荒唐。本案国际泳联是检查机构,IDTM是样本采集机构,检查机构(FINA)对样本采集机构(IDTM)授权不能替代样本采集机构(IDTM)给检查团队的授权,更不是整体授权了,因为检查团队根本没有样本采集派出机构(IDTM公司)的授权!本案中“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授权,只能证明对本次检查结果负责的单位是国际泳联(FINA),换句话来说,即是国际泳联主导的检查,IDTM只负责样本采集。然而,事实上检查团队没有样本采集机构(IDTM)的授权,是WADA方面致命的错误。(本段表述不接受任何反驳和解释,因为ISTI 5.3.2已经有明确规定,不明白的反复看十遍规定,再不明白的,请放弃阅读本文,谢谢)

至于IDTM说,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这也不能成为本案辩护的理由。运动员没有拒绝接受检测,只能说明他们选择了对检测团队的宽容和信赖,但绝不能证明IDTM的这种作法就是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5.5条规定“所有的检查都应按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实施”,作为WADA方面兴奋剂检查承包商的IDTM公司,理应遵循WADA制定的ISTI及各项规定,以违反ISTI条例规定的惯例来证明对孙杨的检查符合规定,纯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无赖做法。

WADA一方则坚持,(如果仲裁庭赞成孙杨方的论点),将形成“孙扬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检查制度将无法执行。如果我反过来说,仲裁庭赞成WADA方面的论点,是不是将形成“IDTM效应”呢?即主检官随便找个扫大街都可以给运动员采集血样和尿样?运动员的权利及个人隐私将无法保证。

WADA制定的《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相关条例,难道针对运动员的条款是强制性的,而针对检查机构、采样机构的条款就是非强制性的、指导性的?检查机构、采样机构可以肆意解释,甚至在执行中违反条例的规定,却要强迫运动员遵守?按照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来衡量,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但从ISTI的条款上来看,其规定显然是公平合理的,即对检查机构、采样机构、运动员等相关人员一视同仁。 问题是这好端端的“良法”,活生生地被IDTM公司执行成了“恶法”,对恶法执行的批评,如果不与直接的反抗相结合(仅靠事后投诉,孙杨在2017年因资质不全和行为不当曾经对本次检测主检官杨某某投诉过,根本没有什么作用),实际上意味着对恶法执行效力的承认。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查程序”(Tampering)。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采样人员没有资质和授权,孙杨方面不接受本次检查合理合法,属于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参见ISTI 2.3条例)。要说“干扰兴奋剂检查程序”,也是干扰兴奋剂检查的非法程序才对呀。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3.1 条“ 反兴奋剂组织对发生的兴奋剂违规负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反兴奋剂组织关于兴奋剂违规能否举出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据,使听证委员会据此深刻地认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并认可其违法性。 所有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均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但低于无合理疑点的程度。条例规定受到兴奋剂违规指控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就其抗辩或提供的具体事实或情况进行举证时,其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的标准”规定,WADA方面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中,WADA方面的三位直接与检测相关的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作证和接受质证,其证言的效力有限,加上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完全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其败诉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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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心看吗? 你要知道,简单粗暴很符合西方洗脑的胃口,你没有看到黑孙杨的网特一直在向大众灌输那些简单粗暴的思维方式吗? 比如“”爱国绑架论,为何砸瓶“”
能用心看吗? 你要知道,简单粗暴很符合西方洗脑的胃口,你没有看到黑孙杨的网特一直在向大众灌输那些简单粗暴的思维方式吗? 比如“”爱国绑架论,为何砸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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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复读机。你这句话其他人说了许多遍了。 【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 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具体内容不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WADA及《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条款 2.3 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ISTI 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孙杨方面认为,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本案的授权问题,并非是整体授权,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不是国际泳联,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同时,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也是错误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可以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但有关检查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应有例外。 由此可见,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当然,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而不用人手一份。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因为采样人员众多,无法一一标明,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看,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还在复读机。你这句话其他人说了许多遍了。

【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
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查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查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具体内容不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WADA及《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且不是未成年人。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条款 2.3 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检查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ISTI 3.3.3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其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孙杨方面认为,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本案的授权问题,并非是整体授权,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不是国际泳联,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同时,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也是错误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可以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但有关检查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应有例外。

由此可见,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当然,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而不用人手一份。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因为采样人员众多,无法一一标明,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综合起来看,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你说怎么多就有道理了吗?还不是被判8年,字多就牛逼啊。你以为我会花几秒看你ds说的嘛?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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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拉风的蓝凝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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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太长了,概括总结,国际反兴奋剂中心规则他们定,想干嘛就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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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杨被西方设计抹黑形象的真正原因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9286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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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对孙杨而言,主检官杨冰柔是有“前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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