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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案件那么多,追求程序正义是合理的
全国案件那么多,追求程序正义是合理的
如果依你所说,案件那么多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舍弃部分案件的事实公正性,那么我们应当怎么看待那些在法律工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怎么看待利用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从而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如果依你所说,案件那么多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舍弃部分案件的事实公正性,那么我们应当怎么看待那些在法律工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怎么看待利用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从而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假设我们只讨论上面层主所说的案例,检方毕竟是人,可能在公诉过程中因为水平欠缺而犯各种错误,但辩方律师不顾事实究竟如何一味追求程序正义是否合理?
假设我们只讨论上面层主所说的案例,检方毕竟是人,可能在公诉过程中因为水平欠缺而犯各种错误,但辩方律师不顾事实究竟如何一味追求程序正义是否合理?
合理,程序正义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的根基,在司法中,“事实”这个词的涵义,需要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问题都是不行的,可参考辛普森杀妻案。律师要做的要么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来改变“事实”,要么就是基于已有事实,以别的因素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最有利的判决。要理解这种行为,只要理解律师是在为一个可能有罪的人进行辩护,在判决之前,他还只是嫌疑人,那他当然有权利排除自己的嫌疑,不是吗?
合理,程序正义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的根基,在司法中,“事实”这个词的涵义,需要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问题都是不行的,可参考辛普森杀妻案。律师要做的要么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来改变“事实”,要么就是基于已有事实,以别的因素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最有利的判决。要理解这种行为,只要理解律师是在为一个可能有罪的人进行辩护,在判决之前,他还只是嫌疑人,那他当然有权利排除自己的嫌疑,不是吗?
辛普森杀妻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呢?明明是他杀的还是出于某些原因为他辩护,有些事是知道到底是怎么样的。
辛普森杀妻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呢?明明是他杀的还是出于某些原因为他辩护,有些事是知道到底是怎么样的。
因为罪犯还有辩护自己的权利
因为罪犯还有辩护自己的权利
合理,程序正义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的根基,在司法中,“事实”这个词的涵义,需要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问题都是不行的,可参考辛普森杀妻案。律师要做的要么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来改变“事实”,要么就是基于已有事实,以别的因素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最有利的判决。要理解这种行为,只要理解律师是在为一个可能有罪的人进行辩护,在判决之前,他还只是嫌疑人,那他当然有权利排除自己的嫌疑,不是吗?
合理,程序正义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的根基,在司法中,“事实”这个词的涵义,需要证据来支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有问题都是不行的,可参考辛普森杀妻案。律师要做的要么就是提出新的证据来改变“事实”,要么就是基于已有事实,以别的因素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最有利的判决。要理解这种行为,只要理解律师是在为一个可能有罪的人进行辩护,在判决之前,他还只是嫌疑人,那他当然有权利排除自己的嫌疑,不是吗?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别给这种人解释了兄弟,没必要
别给这种人解释了兄弟,没必要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如果依你所说,案件那么多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舍弃部分案件的事实公正性,那么我们应当怎么看待那些在法律工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怎么看待利用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从而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如果依你所说,案件那么多我们应该追求程序正义而舍弃部分案件的事实公正性,那么我们应当怎么看待那些在法律工作者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怎么看待利用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从而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事实的公正性、是否逃脱法律制裁应该有法官来裁定啊,我们不能认为他有罪就定他嘴吧,只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才行。既然需要法院审判,你又如何在之前就断定他有罪呢
事实的公正性、是否逃脱法律制裁应该有法官来裁定啊,我们不能认为他有罪就定他嘴吧,只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才行。既然需要法院审判,你又如何在之前就断定他有罪呢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所谓的“可能有罪”,在法官、检方、或旁观者看来是这样,对于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却不是,被告人毫无疑问对自己是否犯下过检方所控诉的罪行心知肚明,代理律师在很多时候通过和被告人的交流也能掌握到真实的“事实”(非司法“事实”)。如果代理律师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帮被告人脱罪,这种行为是否道德?
这种行为对于被害者的和他的家属来说是不利的,对于一个人来说,不道德,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是道德的,或者说评价律师的工作加入道德因素是毫无意义的。
可以给你一个类似的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亲亲相隐”原则,对于被害人不利,但依然是道德的。
这种行为对于被害者的和他的家属来说是不利的,对于一个人来说,不道德,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是道德的,或者说评价律师的工作加入道德因素是毫无意义的。
可以给你一个类似的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亲亲相隐”原则,对于被害人不利,但依然是道德的。
我认同你前面说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必要时候让步于实质正义也合情合理。
但你后面说的不是我想要讨论的东西,如果被告代理律师做出了漂亮的辩诉而使得被告人脱罪,这件事当然合理,毕竟法官所掌握的只有“可能”而非“事实”,只能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方的辩诉作出判决。
我想要讨论的是,代理律师在明知被告人的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帮其脱罪是否道德。此外,我认为即便检方或法院因为水平不足最终没能让嫌疑人受到制裁而被谴责,但这与被告代理律师是否违背道德无关。
我认同你前面说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必要时候让步于实质正义也合情合理。
但你后面说的不是我想要讨论的东西,如果被告代理律师做出了漂亮的辩诉而使得被告人脱罪,这件事当然合理,毕竟法官所掌握的只有“可能”而非“事实”,只能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方的辩诉作出判决。
我想要讨论的是,代理律师在明知被告人的确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帮其脱罪是否道德。此外,我认为即便检方或法院因为水平不足最终没能让嫌疑人受到制裁而被谴责,但这与被告代理律师是否违背道德无关。
我是真的没想到2020年了还有人会问这种问题。犯人也是人 犯人也有人权 犯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如果一个恶贯满盈的被告被宣判无罪 那就是公安和检方证据提供不足 这是最基本的司法程序。还不懂的我可以随意列举几个案子 呼格吉勒图案 佘祥林案 自己去搜 如果当时他们有顶尖的辩护律师辩护也许就不会坐这些冤狱 也许就可以免于无辜地死去。
我是真的没想到2020年了还有人会问这种问题。犯人也是人 犯人也有人权 犯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如果一个恶贯满盈的被告被宣判无罪 那就是公安和检方证据提供不足 这是最基本的司法程序。还不懂的我可以随意列举几个案子 呼格吉勒图案 佘祥林案 自己去搜 如果当时他们有顶尖的辩护律师辩护也许就不会坐这些冤狱 也许就可以免于无辜地死去。
老师讲过余祥林案,真为当时落后的律师以及法官的法律素质感到惋惜
老师讲过余祥林案,真为当时落后的律师以及法官的法律素质感到惋惜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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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是,这个帖子看出来了参差不齐的国民素质,朴素道德观与现代法制观念的碰撞。算是一个小小的缩影。我觉得在普法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理的浸润了,当我也念了几年法学专业回来再看,这贴里有些回复甚至有点思维逻辑上的缺陷,不过也正常,所以也任重道远
还真是,这个帖子看出来了参差不齐的国民素质,朴素道德观与现代法制观念的碰撞。算是一个小小的缩影。我觉得在普法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理的浸润了,当我也念了几年法学专业回来再看,这贴里有些回复甚至有点思维逻辑上的缺陷,不过也正常,所以也任重道远
事实的公正性、是否逃脱法律制裁应该有法官来裁定啊,我们不能认为他有罪就定他嘴吧,只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才行。既然需要法院审判,你又如何在之前就断定他有罪呢
事实的公正性、是否逃脱法律制裁应该有法官来裁定啊,我们不能认为他有罪就定他嘴吧,只有经过法院最终审判才行。既然需要法院审判,你又如何在之前就断定他有罪呢
你说的这些我自然明白,我是根据你前面说的案件太多只能追求程序正义才说的这番话,我的本意并不是想要跳过程序正义而一味追求事实正义。你可以看我和另一jr讨论的,程序正义固然重要,有些时候也需要让步于实质正义。
你说的这些我自然明白,我是根据你前面说的案件太多只能追求程序正义才说的这番话,我的本意并不是想要跳过程序正义而一味追求事实正义。你可以看我和另一jr讨论的,程序正义固然重要,有些时候也需要让步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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