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承担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有责任,有多大的过错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人过马路被撞中存在的过错类型
行人过马路被机动车撞到过程中,行人和机动车双方都可能存在的过错类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人常见的过错类型:闯红灯;突然闯入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翻阅道路隔离带;在道路中间逗留;横过马路过程中突然返回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过错进行了明确,如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上述过错,如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机动车常见的过错类型:遇到行人不减速避让或者超速行驶;遇到行人在马路中间逗留或者折返不鸣笛警示;超载;酒驾或者醉驾;无证驾驶;机动车未通过年检;司机驾车过程中打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上述过错类型进行了明确,如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人过马路被撞中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过马路的位置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承担责任类型:
1、单方责任
一是机动车全责。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过马路,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二是行人全责。行人过马路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人全责,机动车无责。
2、混合责任
一是行人次责,机动车主责。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例如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行人在马路中间折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摩托车司机未减速、未鸣笛警示而且酒驾,过错明显,应当与行人承担同等责任。
二是机动车次责,行人主责或同责。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或者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导致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如果机动车司机有打电话走神、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行人有可能负主要责任。
一、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承担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有责任,有多大的过错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人过马路被撞中存在的过错类型
行人过马路被机动车撞到过程中,行人和机动车双方都可能存在的过错类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人常见的过错类型:闯红灯;突然闯入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翻阅道路隔离带;在道路中间逗留;横过马路过程中突然返回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过错进行了明确,如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上述过错,如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机动车常见的过错类型:遇到行人不减速避让或者超速行驶;遇到行人在马路中间逗留或者折返不鸣笛警示;超载;酒驾或者醉驾;无证驾驶;机动车未通过年检;司机驾车过程中打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上述过错类型进行了明确,如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人过马路被撞中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过马路的位置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承担责任类型:
1、单方责任
一是机动车全责。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过马路,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二是行人全责。行人过马路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人全责,机动车无责。
2、混合责任
一是行人次责,机动车主责。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例如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行人在马路中间折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摩托车司机未减速、未鸣笛警示而且酒驾,过错明显,应当与行人承担同等责任。
二是机动车次责,行人主责或同责。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或者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导致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如果机动车司机有打电话走神、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行人有可能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