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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律师这么说的话,那铁路部门应该把4张票的钱退给他才算合同解除,就像我们合同里那样写的那样……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
如果按律师这么说的话,那铁路部门应该把4张票的钱退给他才算合同解除,就像我们合同里那样写的那样……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
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
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
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
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
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
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
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
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这什么律师,那我买全程票中途上车,铁路部门还敢在我上车前把票再出售出去?
这什么律师,那我买全程票中途上车,铁路部门还敢在我上车前把票再出售出去?
先去了解公共资源的定义再来水吧,公共资源最本质的特征是非排他性,你又如何解释?
先去了解公共资源的定义再来水吧,公共资源最本质的特征是非排他性,你又如何解释?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
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
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
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
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准确来说,她先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车票,使用了这个车票座位。两个情节加一起,构成违法事实。当然,有人说这个身份证所属人买票后赠予她什么的,我个人觉得,她如果能提供相应的别人赠予她车票的证明材料也可以。
准确来说,她先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车票,使用了这个车票座位。两个情节加一起,构成违法事实。当然,有人说这个身份证所属人买票后赠予她什么的,我个人觉得,她如果能提供相应的别人赠予她车票的证明材料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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