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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法律人,杠一波。
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
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
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
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同属法律人,杠一波。
火车票的购票是需要实名制的,实名制意味着每张火车票的背后都是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带来的合同权利人是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即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有火车票的人!
也就是说,铁路公司应该保护乘车权利的对象,是票面记载的乘车人,而不是持票人。
因此,铁路公司可以否定他多余的占座!
其次,票面乘车人没有按时上车,意味着票面乘车人放弃乘车权利。在核实后,铁路公司可以重新售卖该座位。
这是啥律师,给我们律师出来丢人,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了么。人家不上车就是解除合同啊,那你铁路局得通知到人家买受人,还得退钱才能解除合同啊,没解除之前,买受人可以将自己的座位借用别人坐,丝毫没有问题啊。
这是啥律师,给我们律师出来丢人,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了么。人家不上车就是解除合同啊,那你铁路局得通知到人家买受人,还得退钱才能解除合同啊,没解除之前,买受人可以将自己的座位借用别人坐,丝毫没有问题啊。
我扣啥帽子……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她使用她人的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当她使用座位时,就已经有违法事实了
我扣啥帽子……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她使用她人的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当她使用座位时,就已经有违法事实了
我看到你那个回复了,不知道为啥找不到了,我简单的说一下。她首先是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座位(并且应该不止一张),这是第一次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第二次,她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的目的——乘车,那么使用该车票时,违法目的已经达到,我的意思就是有这样的行为已经有一定程度上的违法。
我看到你那个回复了,不知道为啥找不到了,我简单的说一下。她首先是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座位(并且应该不止一张),这是第一次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第二次,她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的目的——乘车,那么使用该车票时,违法目的已经达到,我的意思就是有这样的行为已经有一定程度上的违法。
占用公共资源?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还叫占用?
占用公共资源?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还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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