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CBA联赛第36轮,辽宁主场对深圳。比赛第二节比赛结束前,深圳队一次24秒违例被漏判,在郭士强挑战鹰眼后改判,并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文将基于中国篮协规则对此进行分析。
第二节剩下6秒钟时,深圳队顾全在底角命中三分跳投,此时24秒进攻时间已经走完,但当值裁判并未察觉,示意三分有效。然后辽宁在底线发球时又被深圳外援麦克奎尔直接抢断,并在比赛时间走完前上篮命中。不过在顾全三分命中后,郭士强来到记录台要求了录像回放,裁判通过回放确认顾全命中三分球前确实已经24秒违例,随后取消了顾全的三分球以及麦克奎尔的抢断上篮得分。
深圳队此判罚相当不满,包括队员孟铎更在微博上写到:“今天见识了时光倒流的一场比赛,精彩,太精彩。月光宝盒技能,我只能说我不太懂现在的篮球规则,谁教教我。”
虽然CBA(及WCBA)采用国际篮联的官方规则管理比赛,但是有一些特有的规则,教练员申请录像回放(挑战鹰眼)就是CBA独占的规则之一(其他还有短暂停等)。由于之前CBA赛场上误判频发,因此中国篮协在2014-15赛季开始实施了通过录像回放改判的规定。本赛季,篮协在文件[2015]892号《15-16赛季CBA联赛有关规程和规则若干问题》中,以附件的形式对此条规定进行了官方的阐述。
所谓挑战鹰眼,是指由球队教练员向技术代表申请使用比赛现场的录像即时回放设备,对比赛过程中赛场上出现的相关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定的规则。虽然此条规定是CBA独有,但应该说,其规则精神和国际篮联官方规则相比总体上是一致的(当然也并非像中国篮协所宣称的“与FIBA规则的内容互不矛盾”,这个案例的争议就在这里)。FIBA作为一个结构松散的国际组织,一方面需要来自下属协会的支持,另一方面也乐于观望这类规则的实践效果,因而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而对于CBA长期以来不尽如人意的执法现状而言,引入录像设备帮助裁判进行判断,亦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尝试。
根据篮协的文件规定,赛场上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主教练都可以向记录台上到场的技术代表提出使用录像回放判定的要求以进行挑战。
1 是谁最后使球出界;
2 队员是在做3分投篮还是2分投篮;
3 当进攻计时钟信号响(不是误响)时,球是否已离开投篮队员的手。
这与FIBA关于录像回放设备(IRS)的规定是相符的,不过FIBA允许通过录像确认宣判犯规前是否投篮出手,进而确定是否应该判罚对投篮动作的犯规。
主教练应在情况发生后第一次“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的时机(或之前)提出挑战,如果当时未提出,则球成活球后不能再对上一情况进行挑战。不论挑战成功与否,教练员在一场比赛中只有一次挑战机会。但如果录像无法清晰反映当时的情况,则以临场裁判员的判定为准,并且挑战机会继续保留。
如果主教练挑战失败,裁判员维持原判,则登记挑战队一次暂停。如该队已无暂停(含短暂停)机会,则判罚该队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如果主教练挑战成功,裁判员应按录像回放的清晰结果改判,包括取消不应得的得分,判给正确的罚球次数,判给正确的球权;但自失误发生到纠正失误时所经过的所有时间和其中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均有效。基本上这一处理是参照FIBA规则中“可纠正的失误”一节来执行的,注意这里的比赛时间有效,也就是说挑战成功也不会回表。(关于可纠正失误的具体规定,可以参阅我在公众号 全篮球 最近推送的文章)。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顾全投篮时24秒时限已过,其后麦克奎尔抢断底线发球上篮得分,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顾全投篮得分时球成死球,但比赛计时钟并不停止(虽然NBA在前三节的最后1分钟以及第四节/加时赛的最后2分钟进球均会停表,但FIBA只在第四节/加时赛最后2分钟才停表),这不是一个挑战时机,此时郭士强可以提出挑战,但必须等到下一次死球且停表时才能开始录像回放。然后裁判员通过录像回放判定顾全违例,那么应该取消顾全的三分球,有人认为这一个哨直接让深圳队少了5分,这是不对的。顾全的三分本来就是违例。
然而之后麦克奎尔抢断后的两分是否应该取消呢?理论上,按照FIBA官方规则可纠正的失误处理,错误纠正期间的得分应该有效(44.2.3 在失误发生了之后到失误被发现之前,可能发生的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附加的活动,应保持有效)。然而问题是,作为对挑战鹰眼规则的澄清,篮协在文件结束给出了如下的官方判例:
判例:A1在进攻计时钟信号响后投篮球离手,球触及篮圈但未进入球篮。裁判员未判A队进攻时间违例。篮板球被A5获得,经过一段时间(约20 秒钟)后A3投球中篮得3分。(此时,球成死球但不停止比赛计时钟。)随即B2迅速在后场端线外掷球入界;球到前场被A2拦截转向,球碰B1后出界。此时(或之前),B队教练员提出A1投篮时已经发生进攻时间违例,对此情况请求使用录像回放判定。
解释:
1.应给予录像回放;
2.如果录像回放的结果清晰地反映A1是在进攻计时钟信号响后投篮球离手。则由主裁判员进行宣判:
a. A1投篮球离手时,A队已是进攻时间违例;
b. 取消A3投球中篮的3分;
c. 比赛在中断处由A队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作为与A1违例独立的后继事件,A3的三分被取消了。那么按该规则解释的精神,麦克奎尔的两分球似乎也可以被取消。然而一个回放,却更改了两次判罚,这里是否有点不妥?
在和裁判朋友的讨论中,阁楼认真的考虑了这个问题。并有如下分析(这一段对裁判法不熟悉的朋友可以跳过):
实际上,在FIBA官方规则中,回放规定只允许在每节或决胜期的最后时刻确认成功的投篮出手是否在结束比赛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之前,或在进球停表阶段(比赛最后两分钟)确定成功的投篮出手是否在进攻计时钟响之前。
这里英文规则原文是 whether a shot for a successful field goal was released before the shot clock signal sounded. 中国篮协的中文版规则翻译却变成了“投篮出手是否在结束比赛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之前”,注意这里明显遗漏了投篮成功这个前提!
FIBA的回放规则保证了不会出现文件中判例1提及的继续比赛的情况,而是在最后两分钟进球停表期间立刻判定上一个成功投篮的超时与否,我认为这反映了FIBA回放规则的初衷——即使用设备辅助判断,但不至于过分影响比赛。而中国篮协的回放规定将“确定投篮出手是否在进攻计时钟响之前”扩展到了整场比赛,并且无意中遗漏了“一次成功的投篮导致进球停表”这个前提,自然就会出现判例1以及本次辽宁深圳比赛中计时器在继续走,比赛在继续打,而回放无法马上进行的状况。
在篮协的文件表述中,认为失误发生到纠正失误时所经过的所有时间和其中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均有效。这和FIBA规则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判例1中,A1违例,却取消了A3的得分,这就超出了FIBA规则的规定。我认为这里中国篮协需要澄清判例1的原意,如果一次不停表的投篮也能进行回放,那么回放之后的具体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判例1中,A5抢到前场篮板,已经导致了一个球队控制的重新开始,并且判例中还强调了20秒这个时间点,超出了前场篮板的14秒进攻时限。这里我们并不明确篮协的意图是取消一方的得分还是双方的得分,是只取消一次得分还是取消所有的后继得分?因为实践上,如果允许辽宁深圳这场比赛临场一次回放取消两次得分的判罚出现,那么假设一个鹰眼挑战被回放之前,双方比赛持续了很长时间,得了很多分,但计时器始终没有停止,这段比赛的得分是否应该全部取消?再比如,在判例1中假设篮板球被B5获得,并投篮得分,这个得分是否应被取消?如果同样要取消,则出现了挑战成功反而被减分的奇怪状况。又或者说篮协的原意是取消违例球队“这一个回合进攻”的得分,那么这里的一个回合应如何定义?假设篮板球被B5获得又被A3抢断得分,是不是在应取消的范畴之内?
实际上,即使按照官方判例来套当值裁判可以取消得分,但临场处理上回表到5秒钟显然不对(时间应保持有效)。而且判例1中最后是A队球权,而临场后继的球权给了辽宁,这里其实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事件应保持有效),甚至说,从FIBA规则可纠正失误的规定来看,中国篮协这个判例本身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这里可能就需要中国篮协更权威的解释了。
此外,教练员申请录像回放的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首先,鹰眼挑战仅限于判定上述三种情况,即使在观看的过程中出现了另外的误判,也不能纠正。
例如:A1踩着3分线起跳投篮时被B2犯规,球未中篮。裁判员判给A1执行3次罚球。B队教练员认为A1是在做2分投篮,提出使用录像回放判定的请求。
此时,如果挑战成功,应由主裁判改判2次罚球,如果挑战失败,则维持原判并登记B队一次暂停。但即使B队教练员发现B2在封盖过程中根本没有犯规,这个犯规也不允许撤销。
然后,观看录像回放必须在3分钟内完成。如果因为设备或回放的技术问题造成2分钟之内给不出所需场景视频,则应果断放弃观看,裁判员可征询技术代表的意见并作出最终宣判。
最后,如果裁判因为看不清哪一队将球碰出界而宣判了争球,主教练也可以提出挑战。此时如果录像回放后确认是对方队员使球出界,则挑战成功,裁判员判给该队球权。反之,若录像回放是本方队员出界,则判给对方球权,并登记挑战队一次暂停。当然,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失败的挑战需要登记一次暂停。如无暂停机会,则判该队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2月1日CBA联赛第36轮,辽宁主场对深圳。比赛第二节比赛结束前,深圳队一次24秒违例被漏判,在郭士强挑战鹰眼后改判,并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文将基于中国篮协规则对此进行分析。
第二节剩下6秒钟时,深圳队顾全在底角命中三分跳投,此时24秒进攻时间已经走完,但当值裁判并未察觉,示意三分有效。然后辽宁在底线发球时又被深圳外援麦克奎尔直接抢断,并在比赛时间走完前上篮命中。不过在顾全三分命中后,郭士强来到记录台要求了录像回放,裁判通过回放确认顾全命中三分球前确实已经24秒违例,随后取消了顾全的三分球以及麦克奎尔的抢断上篮得分。
深圳队此判罚相当不满,包括队员孟铎更在微博上写到:“今天见识了时光倒流的一场比赛,精彩,太精彩。月光宝盒技能,我只能说我不太懂现在的篮球规则,谁教教我。”
虽然CBA(及WCBA)采用国际篮联的官方规则管理比赛,但是有一些特有的规则,教练员申请录像回放(挑战鹰眼)就是CBA独占的规则之一(其他还有短暂停等)。由于之前CBA赛场上误判频发,因此中国篮协在2014-15赛季开始实施了通过录像回放改判的规定。本赛季,篮协在文件[2015]892号《15-16赛季CBA联赛有关规程和规则若干问题》中,以附件的形式对此条规定进行了官方的阐述。
所谓挑战鹰眼,是指由球队教练员向技术代表申请使用比赛现场的录像即时回放设备,对比赛过程中赛场上出现的相关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定的规则。虽然此条规定是CBA独有,但应该说,其规则精神和国际篮联官方规则相比总体上是一致的(当然也并非像中国篮协所宣称的“与FIBA规则的内容互不矛盾”,这个案例的争议就在这里)。FIBA作为一个结构松散的国际组织,一方面需要来自下属协会的支持,另一方面也乐于观望这类规则的实践效果,因而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而对于CBA长期以来不尽如人意的执法现状而言,引入录像设备帮助裁判进行判断,亦不失为一种改革的尝试。
根据篮协的文件规定,赛场上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三种情况,主教练都可以向记录台上到场的技术代表提出使用录像回放判定的要求以进行挑战。
1 是谁最后使球出界;
2 队员是在做3分投篮还是2分投篮;
3 当进攻计时钟信号响(不是误响)时,球是否已离开投篮队员的手。
这与FIBA关于录像回放设备(IRS)的规定是相符的,不过FIBA允许通过录像确认宣判犯规前是否投篮出手,进而确定是否应该判罚对投篮动作的犯规。
主教练应在情况发生后第一次“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的时机(或之前)提出挑战,如果当时未提出,则球成活球后不能再对上一情况进行挑战。不论挑战成功与否,教练员在一场比赛中只有一次挑战机会。但如果录像无法清晰反映当时的情况,则以临场裁判员的判定为准,并且挑战机会继续保留。
如果主教练挑战失败,裁判员维持原判,则登记挑战队一次暂停。如该队已无暂停(含短暂停)机会,则判罚该队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如果主教练挑战成功,裁判员应按录像回放的清晰结果改判,包括取消不应得的得分,判给正确的罚球次数,判给正确的球权;但自失误发生到纠正失误时所经过的所有时间和其中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均有效。基本上这一处理是参照FIBA规则中“可纠正的失误”一节来执行的,注意这里的比赛时间有效,也就是说挑战成功也不会回表。(关于可纠正失误的具体规定,可以参阅我在公众号 全篮球 最近推送的文章)。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顾全投篮时24秒时限已过,其后麦克奎尔抢断底线发球上篮得分,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知道,顾全投篮得分时球成死球,但比赛计时钟并不停止(虽然NBA在前三节的最后1分钟以及第四节/加时赛的最后2分钟进球均会停表,但FIBA只在第四节/加时赛最后2分钟才停表),这不是一个挑战时机,此时郭士强可以提出挑战,但必须等到下一次死球且停表时才能开始录像回放。然后裁判员通过录像回放判定顾全违例,那么应该取消顾全的三分球,有人认为这一个哨直接让深圳队少了5分,这是不对的。顾全的三分本来就是违例。
然而之后麦克奎尔抢断后的两分是否应该取消呢?理论上,按照FIBA官方规则可纠正的失误处理,错误纠正期间的得分应该有效(44.2.3 在失误发生了之后到失误被发现之前,可能发生的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附加的活动,应保持有效)。然而问题是,作为对挑战鹰眼规则的澄清,篮协在文件结束给出了如下的官方判例:
判例:A1在进攻计时钟信号响后投篮球离手,球触及篮圈但未进入球篮。裁判员未判A队进攻时间违例。篮板球被A5获得,经过一段时间(约20 秒钟)后A3投球中篮得3分。(此时,球成死球但不停止比赛计时钟。)随即B2迅速在后场端线外掷球入界;球到前场被A2拦截转向,球碰B1后出界。此时(或之前),B队教练员提出A1投篮时已经发生进攻时间违例,对此情况请求使用录像回放判定。
解释:
1.应给予录像回放;
2.如果录像回放的结果清晰地反映A1是在进攻计时钟信号响后投篮球离手。则由主裁判员进行宣判:
a. A1投篮球离手时,A队已是进攻时间违例;
b. 取消A3投球中篮的3分;
c. 比赛在中断处由A队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作为与A1违例独立的后继事件,A3的三分被取消了。那么按该规则解释的精神,麦克奎尔的两分球似乎也可以被取消。然而一个回放,却更改了两次判罚,这里是否有点不妥?
在和裁判朋友的讨论中,阁楼认真的考虑了这个问题。并有如下分析(这一段对裁判法不熟悉的朋友可以跳过):
实际上,在FIBA官方规则中,回放规定只允许在每节或决胜期的最后时刻确认成功的投篮出手是否在结束比赛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之前,或在进球停表阶段(比赛最后两分钟)确定成功的投篮出手是否在进攻计时钟响之前。
这里英文规则原文是 whether a shot for a successful field goal was released before the shot clock signal sounded. 中国篮协的中文版规则翻译却变成了“投篮出手是否在结束比赛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之前”,注意这里明显遗漏了投篮成功这个前提!
FIBA的回放规则保证了不会出现文件中判例1提及的继续比赛的情况,而是在最后两分钟进球停表期间立刻判定上一个成功投篮的超时与否,我认为这反映了FIBA回放规则的初衷——即使用设备辅助判断,但不至于过分影响比赛。而中国篮协的回放规定将“确定投篮出手是否在进攻计时钟响之前”扩展到了整场比赛,并且无意中遗漏了“一次成功的投篮导致进球停表”这个前提,自然就会出现判例1以及本次辽宁深圳比赛中计时器在继续走,比赛在继续打,而回放无法马上进行的状况。
在篮协的文件表述中,认为失误发生到纠正失误时所经过的所有时间和其中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均有效。这和FIBA规则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判例1中,A1违例,却取消了A3的得分,这就超出了FIBA规则的规定。我认为这里中国篮协需要澄清判例1的原意,如果一次不停表的投篮也能进行回放,那么回放之后的具体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判例1中,A5抢到前场篮板,已经导致了一个球队控制的重新开始,并且判例中还强调了20秒这个时间点,超出了前场篮板的14秒进攻时限。这里我们并不明确篮协的意图是取消一方的得分还是双方的得分,是只取消一次得分还是取消所有的后继得分?因为实践上,如果允许辽宁深圳这场比赛临场一次回放取消两次得分的判罚出现,那么假设一个鹰眼挑战被回放之前,双方比赛持续了很长时间,得了很多分,但计时器始终没有停止,这段比赛的得分是否应该全部取消?再比如,在判例1中假设篮板球被B5获得,并投篮得分,这个得分是否应被取消?如果同样要取消,则出现了挑战成功反而被减分的奇怪状况。又或者说篮协的原意是取消违例球队“这一个回合进攻”的得分,那么这里的一个回合应如何定义?假设篮板球被B5获得又被A3抢断得分,是不是在应取消的范畴之内?
实际上,即使按照官方判例来套当值裁判可以取消得分,但临场处理上回表到5秒钟显然不对(时间应保持有效)。而且判例1中最后是A队球权,而临场后继的球权给了辽宁,这里其实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事件应保持有效),甚至说,从FIBA规则可纠正失误的规定来看,中国篮协这个判例本身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这里可能就需要中国篮协更权威的解释了。
此外,教练员申请录像回放的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首先,鹰眼挑战仅限于判定上述三种情况,即使在观看的过程中出现了另外的误判,也不能纠正。
例如:A1踩着3分线起跳投篮时被B2犯规,球未中篮。裁判员判给A1执行3次罚球。B队教练员认为A1是在做2分投篮,提出使用录像回放判定的请求。
此时,如果挑战成功,应由主裁判改判2次罚球,如果挑战失败,则维持原判并登记B队一次暂停。但即使B队教练员发现B2在封盖过程中根本没有犯规,这个犯规也不允许撤销。
然后,观看录像回放必须在3分钟内完成。如果因为设备或回放的技术问题造成2分钟之内给不出所需场景视频,则应果断放弃观看,裁判员可征询技术代表的意见并作出最终宣判。
最后,如果裁判因为看不清哪一队将球碰出界而宣判了争球,主教练也可以提出挑战。此时如果录像回放后确认是对方队员使球出界,则挑战成功,裁判员判给该队球权。反之,若录像回放是本方队员出界,则判给对方球权,并登记挑战队一次暂停。当然,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失败的挑战需要登记一次暂停。如无暂停机会,则判该队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